原標題:新車變“二手車”車主訴車商
漫畫/高岳
明明是從4S店買的新車,之后卻發現車子在購買日期前一年多就已經登記過銷售了,難道是買到了二手車?俞先生將浙江省紹興市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認為對方構成了欺詐銷售,而4S店的回復卻出人意料,稱內部提前登記售出只為了完成廠家銷售任務,并非真正的對外銷售。近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2011年12月,家住江蘇省吳江市的俞先生從紹興某汽車銷售公司處購得知名品牌轎車一輛,價稅合計59.33萬元,并于當天辦理了新車交接手續。2012年3月,俞先生將該車轉讓給王明,王明又于同年10月將之轉讓給了王華,并分別辦理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然而,就在王華開上新車后不久,卻發現該車的首次登記日期為2010年9月,這比俞先生的首次購車時間提前了一年多,而這意味著,車輛的質保期也要提前一年多。為此,王華向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起訴王明、俞先生及紹興某汽車銷售公司。
在審理過程中,汽車銷售公司承認,該車的登記日期確實是2010年9月。俞先生只好向王華退還了58萬元購車款,并自愿賠償了5萬元,本案以王華撤訴告終。自己買的是新車,為什么到手的是已經登記的二手車還倒貼出去5萬?賠完錢的俞先生越想越憋屈,于是2016年8月向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俞先生在訴狀中提出,汽車銷售公司故意隱瞞汽車已銷售的事實,仍然按照新車來銷售給自己,這屬于購車欺詐行為,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要求返還購車款,并賠償三倍價款共計177.99萬元。
對此,汽車銷售公司則表示,為完成廠家的銷售任務,先登記再銷售的現象在業內是存在的,但是這種登記屬于公司內部銷售系統登記,在銷售給俞先生前并未產生使用、保養、維修情況,且已對質保問題與廠家達成協議,并未對俞先生的實際權益造成任何影響。
法院一審后,認定汽車銷售公司在本案中
不構成隱瞞、欺詐行為,判決駁回了俞先生的訴訟請求。
面對這樣的一審結果,俞先生自然不服。2016年12月,他又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紹興中院二審后認為,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雖不構成欺詐,但侵犯了消費者的部分知情權,構成違約。法院綜合案情后,終審判令汽車銷售公司賠償俞先生6萬元。
內部登記不算欺詐但有告知義務
■以案釋法
對于車商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指出,欺詐是指經營者一方以惡意、欺詐或放任的方式實施加害行為而導致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受損,但涉案汽車銷售公司所售車輛在事實上確屬新車,因此不構成欺詐行為。
紹興中院審理后進一步指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欺詐的成立需欺詐人有兩層故意,包括使相對人陷于錯誤認識之故意和使相對人依其錯誤認識而為一定行為的故意。本案中,雖然案涉車輛在內部系統登記為已銷售,但并無證據證明已被其他消費者使用或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不能認為是二手車。未告知俞先生的這部分信息不足以使其陷入購買車輛的錯誤認識并誘使其作出錯誤行為,因此銷售公司的行為尚不能構成欺詐。
不過,不構成欺詐,并不是說車商的上述行為沒有問題。紹興中院對該案終審后認為,爭議車輛在出賣給俞先生之前,已在公司內部系統中登記為已銷售,雖無質量問題,但這畢竟屬于消費者有權知曉的信息,在銷售時都應當進行告知,因此汽車銷售公司構成違約。
對于法院終審判令汽車銷售公司賠償給俞先生的6萬元錢款中,是否包括了俞先生此前自愿賠償給王華5萬元的問題,法官庭后表示,俞先生因車輛首次登記問題與案外人產生糾紛并遭受了一定的損失,這與車商未履行告知義務具有關聯,因此,6萬元賠償款中包括了俞先生此前支付的5萬元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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