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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證券烏龍指投資者索賠勝訴 一審獲賠近30萬

    2015-10-02 09:42:08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亞麥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發生于2013年8月16號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至今已經過去兩年多。

    去年8月,由4名律師分別代理的61位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上海二中院開庭審理,但是隨后法院一直沒有做出宣判。

    昨天下午的庭審,是同一案件時隔一年多再次開審。最終,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審宣判,6名投資者勝訴,分別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不等的民事賠償。那么,6位投資者的勝訴有什么啟示意義?

    原定于昨天下午三點開庭審理“光大烏龍指”民事賠償案,由于被告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姍姍來遲,直到3點一刻才正式開庭。

    庭審中,光大證券依舊堅持自己的意見,表示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的交易系統“烏龍”事件,并沒有導致股指的大幅飆升,而是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隨后股指才順勢上漲,后來的大盤下跌也是因為沒有基本面的支撐。而這一說法并沒有得到投資者代理律師認可,雙方均不接受法庭的調解。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起訴到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經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本案認定的依據。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至于損失的計算,則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的合理計算損失金額。而對于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于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并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也就是說,只有在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時段進行的交易,投資者才能進行賠償。

    原告代理律師許峰表示,上午的這一次判決,是沒有得到支持。就是不管上午買入的是什么,股票也好,基金也好,還是股指期貨,都沒有得到支持。目前來看,支持的就是下午13:00-14:22分之間買入的股指期貨、樣本股、ETF基金都得到了支持。

    據此,上海二中院對8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支持了張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訴訟請求,其中,張某等6名投資者分別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駁回了王某等兩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對于光大"烏龍指"系列案件隨后走勢,原告代理律師許峰認為,會有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起訴光大證券的隊伍中來。

    許峰說現在還在訴訟時效之內,時效是到11月14日左右,按照他的理解應該是從處罰公告兩年之內,所以國慶后,可能會有很多投資者加入。

    對于本案判決,也有原告代理律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原告代理律師嚴義明說:遺憾的就是還是保守了一點,還有一些判敗訴的案子,或者是盡管一些案子總體支持,但還是有駁回的部分,應該還可以再大膽一點支持原告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后,被告光大證券代理律師拒絕了記者采訪。有原告代理律師稱,被告光大證券可能不服判決,將再進行上述謀求變數。但是無論無如何,該案對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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