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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要求統一明碼標價格式 不得誘導顧客消費

    2015-12-24 15:08:34
    來源:青島新聞網
    責任編輯:亞麥

    相關:一、《青島市物價局餐飲服務價格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服務市場價格行為,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島市價格條例》、《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計委第8號令)、《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委第15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和國家、省有關規定,依法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餐飲服務經營者明碼標價應當以標價簽、價目簿和價目表為主要方式。

    第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使用智能觸摸屏點菜機等電子點菜系統等方式明碼標價的,其標價格式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結算前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紙質消費明細清單。

    第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及其授權的單位、組織在互聯網發布其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價格,以及與價格相關的內容信息,應當真實明確。

    第八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菜肴、面點,應標明菜肴、面點的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銷售酒水、香煙等應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

    銷售海鮮、果蔬等價格變動比較頻繁的商品,應當及時調整確定價格,并明確標示。

    銷售同一種類商品,有不同規格的,應當如實標明。

    第九條 采用組合打包方式銷售的商務套餐、家庭套餐等,應當標明套餐的總價格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稱、數量。

    第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標的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倡導從事涉外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使用中外文標明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應當在價目簿、價目表首頁醒目位置標明。

    餐飲服務經營者接受消費者要求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應當與消費者事先約定收費標準等。

    第十二條 倡導餐飲服務經營者在消費者用餐前提供消費明細,由消費者進行核對并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明碼標價;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銷售海鮮、果蔬等價格變動比較頻繁的商品,使用“時令價”等模糊標價;

    (五)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餐具使用(消毒)費等各類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

    (六)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消費;

    (七)串通漲價;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和消費者價格投訴處理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人員受理消費者投訴,及時調處價格糾紛。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完整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價格及相關信息,如實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記錄價格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餐飲服務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舉報及時處理、反饋,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二、《青島市物價局餐飲服務價格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1.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哪些?

    答: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經營者。

    2.餐飲服務經營者使用智能觸摸屏點菜機等電子點菜系統等方式明碼標價的,其標價格式按規定有哪些?

    答:也按照商品標價簽示范格式樣本、價目簿(表)示范格式樣本和套餐標價示范格式樣本標價。

    3.餐飲服務經營者使用智能觸摸屏點菜機等電子點菜系統等方式明碼標價的,結算前不向消費者出具紙質消費明細清單的屬于哪種價格違規行為?

    答:屬于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為。

    4.餐飲服務經營者及其授權的單位、組織在互聯網發布其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價格,以及與價格相關的內容信息不真實明確,屬于哪種價格違規行為?

    答:屬于涉嫌違反利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誘導消費者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5.《青島市物價局餐飲服務價格管理規定》中,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有的行為有幾種?其中,涉及明碼標價的有哪幾種?

    答:八種。其中,涉及明碼標價的有四種:1. 不明碼標價;2. 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4. 銷售海鮮、果蔬等價格變動比較頻繁的商品,使用“時令價”等模糊標價。

    6.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答: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7.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規定,存在利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誘導消費者交易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答: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規定,存在利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誘導消費者交易的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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