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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4類企業將要持證排污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2016-03-19 08:05:12
    來源:青島早報
    責任編輯:亞麥

    18日,青島市法制辦公布了《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4月6日前征集市民意見,這是青島首次針對企業排污許可制度進行地方性立法。其中提到,4類企業將持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還要繼續排污的,應當提前60日向環保部門再次申領。凡違反規定的企業,將被納入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其失信行為。

    根據《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排污許可證由環保部門核發給排污企業,是企業獲準排污的法定憑證。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包括4類,一是排放工業廢氣、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的排污單位;二是燃煤熱源集中供熱設施、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三是排放國家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四是按照法律法規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排污單位。

    排污許可證將實施分類管理。重點排污單位申請甲類排污許可證,一般排污單位申請乙類排污許可證。重點排污單位包括被列為國家、省、市級重點環境監控單位、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單位,及納入本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內的單位;重點排污單位實行名錄管理,環保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告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可以根據環境管理需求對其進行動態調整。除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排污單位為一般排污單位。

    一旦《辦法》落地實施,排污企業需要在60日內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根據《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啟用“公示制”和“聽證制”。條文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前,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排污許可事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舉行聽證”。

    草案規定,4類情況可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即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排污許可證的;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的。

    如果排污許可證信息發生變化,企業應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違者將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王媛) 

    [編輯:亞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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