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行動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6〕1號)精神,我市昨天下發通知,明確了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和認定程序等問題。
這些人員可申請就業困難人員
我市規定,具有本市戶籍或在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當地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不含補繳月數),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進行了失業登記或協保登記的下列城鄉勞動者,均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具體包括:(一)城鎮大齡失業人員。是指城鎮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是指家庭成員中無一人就業,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家庭中的失業人員。(三)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是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其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且未實現正規就業的失業人員。(四)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是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連續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五)農村大齡失業人員。是指外出就業6個月以上返鄉農民工,以及因國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人員中,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六)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是指女滿16至40周歲、男滿16至50周歲,年人均收入在當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無人在二、三產業就業的農村家庭中的失業人員。(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八)殘疾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失業人員。(九)協保人員。是指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協保證明的人員。(十)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人員。是指由市扶貧辦提供的已建檔立卡并納入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管理的農村貧困人口。
向戶口所在地(居住地)街道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應向戶口所在地(居住地)的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其中,殘疾失業人員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并提供戶口簿,《就業創業證》(協保人員持《協保人員證》)等資料。
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接到申請后,要通過公共就業一體化系統即時核實其就業、失業、協保、精準扶貧人口等信息。符合條件的,指導其填寫《青島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并將申請人相關信息錄入公共就業一體化系統,在其《就業創業證》記載認定標示,填寫經辦人員姓名并加蓋經辦機構專用章,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管理。經審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及時打印《就業困難人員不予認定通知單》,書面告知本人。
10種情況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
我市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資格:1.被用人單位招用的;2.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的;3.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6.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監執行的;8.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9.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10.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就業困難人員資格的注銷由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其中:第1、2類已實現就業的人員,在辦理就業手續時通過公共就業一體化系統予以自動注銷,并生成注銷信息。第3、6、7、8、9、10類人員,由個人戶口所在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實情況后,告知個人應辦理就業困難人員注銷手續,經辦人員在公共就業一體化系統錄入注銷信息,簽字材料存檔備查。第4、5類人員在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時自動注消其就業困難人員信息。
我市要求,各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對認定對象進行跟蹤指導和援助服務。按照“一人一策,分類幫扶”要求,及時提供相應的就業援助,每個季度內應主動進行家訪、面談或者電話聯系,協助解決求職擇業中遇到的困難。被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的人員,除第4、5類人員外,再次符合認定條件的,可重新按規定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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