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本省實際起草了《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風景名勝區的規劃、設立、管理、保護、處罰等措施。其中,圈占攝影、攝像位置,向攝影、攝像的游客收取費用等行為,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保護
影視拍攝活動須審核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這些活動: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在禁火區內吸煙、點火、燒香、燃放煙花爆竹;亂扔垃圾、攀折林木花草及其他損害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同時,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演藝等活動,從事影視拍攝活動,刻字立碑、設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標志物,采伐樹木、挖掘樹樁(根)、放牧、采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引入外來動物、植物,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責任
景區刻字立碑最高罰20萬
在保護單位、個人的權益之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在風景名勝區內攀折林木花草、放牧的,處五十元的罰款;在禁火區內吸煙、點火、燒香、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從事影視拍攝、演藝活動,刻字立碑、設立雕塑,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標志物,采伐樹木等活動的,若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圈占攝影、攝像位置,向攝影、攝像的游客收取費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行為也提出了相關要求,例如,對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門票專營權,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違反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醒
三種方式反饋意見
公眾可以通過三種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登錄山東政府法制網“政務大廳-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在線提出意見。電子郵件:sdfzbyc@163.com。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 “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征求意見”字樣。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1日。 (記者 于順 實習生 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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