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山東省政府網站發布《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6〕44號文件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兑庖姟肪劢勾龠M實現全省外來務工人員市民化、城中村城邊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農村地區就地轉移就業人口市民化“三個市民化”的實際問題,在就業、醫保、養老、子女教育等備受關注的方面都給出非常有針對性的保障政策,為農業人口“進城”準備好“定心丸”。
《意見》明確,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創造條件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向常住人口全覆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調動各地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積極性。具體如下:
對于農業轉移人口就業服務問題,《意見》明確,農業轉移人口與當地戶籍人口平等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對于農業轉移人口醫療保障問題,《意見》明確,完善城鄉統一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確保城鄉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標準、支付結算、經辦服務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對于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障問題,《意見》明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將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或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等城鎮社會保障制度覆蓋范圍,加快構建有利于人口流動、城鄉一體的養老保障體系,促進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動。
對于農業轉移人口子女教育問題,《意見》明確,支持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全部納入接收地財政保障范圍,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6〕44號文件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
魯政發〔2016〕2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國發〔2016〕44號)精神,加快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全省外來務工人員市民化、城中村城邊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農村地區就地轉移就業人口市民化“三個市民化”,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新型城鎮化、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適應戶籍制度改革、實施居住證制度和公共服務管理改革的新形勢,強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體系,加大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中小城鎮的支持力度,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創造條件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向常住人口全覆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調動各地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積極性。
(二)基本原則。健全完善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體系,一要堅持創新機制,大力推進公共資源配置改革,盡快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使全體居民共享改革成果;二要堅持精準施策,綜合考慮農業轉移人口特點和地區間財力差異因素,加大對財力薄弱地區的轉移支付,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三要堅持強化激勵,建立與“三個市民化”掛鉤的激勵機制,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享有的既有權益,有序推動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四要堅持上下聯動,強化市縣政府主體責任,加大省級政策引導和資金扶持,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形成推進“三個市民化”的工作合力。
(三)目標任務。圍繞促進實現“三個市民化”,遵循“基本公共服務隨人走”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完善財政政策支持體系,強化激勵約束功能,加強對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使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地區的財政保障能力明顯增強,“三個市民化”進程明顯加快,全省城鎮化質量與水平明顯提升,力爭到2018年構建起功能完備、責權明晰、科學規范、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鎮化發展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體系。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適應城鎮化進程中學生流動性加大的新情況,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從2016年起,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現“兩免一補”資金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對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職業教育、技師教育等各類涉及學生政策的轉移支付,省級財政全部按照在校學生數及相關標準測算分配到市縣,支持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全部納入接收地財政保障范圍,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全面實施解決城鎮普通中小學“大班額”獎補政策,資金分配要向接收農民工子弟較多的學校傾斜,促進教育資源均衡配置。
(二)支持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就業服務體系。將城鎮常住人口和城鎮新增就業人數作為省級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農業轉移人口與當地戶籍人口平等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在就業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進城農民,免費享受政策咨詢、信息發布、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并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創業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等扶持政策。招用農業轉移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由當地財政部門給予貼息支持。
(三)支持完善統籌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加快落實城鎮職工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積極推進參保人員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完善城鄉統一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確保城鄉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標準、支付結算、經辦服務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對于居住證持有人選擇參加當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按當地居民相同標準繳費,各級財政按照當地參保居民同樣的標準給予補助,避免重復參保、重復補助。深入實施城鄉一體的醫療救助制度,實現城鄉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內容、救助條件和救助標準統一。完善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辦法,省級財政按照常住人口數及相應標準測算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將進城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當地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體系。
(四)支持構建統籌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將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或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等城鎮社會保障制度覆蓋范圍,加快構建有利于人口流動、城鄉一體的養老保障體系,促進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動。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政策,省級財政按照符合領取居民基礎養老金條件的老年人口數和相關補助標準對市縣予以補助,市縣政府負責落實繳費補貼政策,并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
(五)支持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住房保障體系。按照市場配置資源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原則,鼓勵農業轉移人口通過市場購買或租賃住房,采取多種方式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居住問題。各市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本地城鎮住房保障范圍,積極推進以城中村為重點的棚戶區改造,促進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將公租房保障范圍擴大到持有居住證的農業轉移人口,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可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申領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省市財政部門按照實際承租或領取補貼人數分配相關補助資金,支持進城農民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省級財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尤其是城中村、城邊村、建制鎮等棚戶區改造任務重的地區給予重點支持。
(六)支持產城、產業融合發展帶動農民就地就近市民化。加大財稅政策實施力度,支持小城鎮和農村新型社區產城融合發展,增強其公共服務供給、產業輻射和就業吸納能力,帶動農村就地轉移就業人口市民化。各級城鎮化建設、產業發展、扶貧基金等專項資金要重點加大對縣域及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推進縣域、鎮域特色經濟產業化,積極打造生態、宜居、宜業、宜游的特色小鎮。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新型城鎮化有機結合,開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采取先建后補、貸款貼息等方式,引導農產品加工、倉儲、物流等農村二三產業向縣城、小城鎮、產業園區集中,就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大對農村新型社區和特色產業園區“兩區共建”的扶持力度,強化產業就業支撐,拓寬農民就近就地就業渠道。
(七)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結合中央市民化考核獎勵情況,省級財政設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專項用于對“三個市民化”進展快、城鎮化質量高的地區給予獎勵,重點向農村人口進城落戶多、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化管理程度高、城中村城邊村改造成效大、城鎮化率提高快的地區傾斜。省級獎勵資金由市縣統籌用于加強農業轉移人口公共服務供給、增強社區服務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等支出。
(八)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辦法。充分考慮農業轉移人口因素對縣級基本支出的影響,將包括持有居住證人口在內的常住人口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在測算相關支出時,將與接納農業轉移人口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支出需求全部按常住人口測算,增加對吸納外來農業人口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較大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對當年農村人口進城落戶人數增加較多的縣(市、區),適當提高獎補系數,鼓勵和引導各地將持有居住證的常住人口有序在城鎮落戶。縣級政府要統籌用好資金,切實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不斷加強對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
(九)改革完善省對下均衡性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省對下均衡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改進轉移支付分配辦法,強化財力均衡功能,推動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綜合考慮農業轉移人口公共服務需求和地區間財力狀況,科學設置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因素與權重,提高持有居住證人口因素權重,增加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財力水平較低地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促進地區間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市級財政在對下分配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時,要考慮縣級政府為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增支因素,增強縣級財政保障能力。
(十)建立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動態調整機制。省市財政部門在測算分配各類基本公共服務轉移支付時,要根據資金性質、補助對象、實施條件等因素,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為農業轉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提供財力支持。要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轉移支付規模、結構以及保障標準等進行動態調整。
(十一)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按照責任共擔、適度均衡的原則,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落實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責任,合理劃分省以下各級政府在義務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責任,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財政分擔機制;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依法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業轉移人口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落實農民工同工同酬權利;完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強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政策導向,引導農業轉移人口積極承擔社會保險費等成本,提升其自我發展和融入城鎮的能力。
(十二)支持提升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各地要編制實施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規劃和城中村改造規劃,并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做好銜接。省級在分配建設類專項資金時,要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傾斜,支持城鎮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鎮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引導基金、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貼息或補助以及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多種方式,拓寬城鎮建設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建設運營以及提供公共服務。各級在分配使用政府債券時,要優先考慮吸納外來人口較多地區的城中村改造、綜合管廊建設、海綿城市建設、農村新型社區建設、綜合片區開發等建設需求,并對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中小城市試點、特色小鎮等予以適當傾斜。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配合,做好城鄉政策制度統籌銜接,破除農業轉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務的制度障礙。省級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積極推進市民化政策落實。市級政府要落實市民化工作的主體責任,統籌推進市域內城鎮化建設、戶籍制度改革、進城農民定居落戶、轉移支付保障等工作??h級政府負責市民化具體實施工作,要統籌用好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努力保障好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二)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權益。各地要扎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對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業轉移人口,按規定繼續享受以土地為發放依據的各類農業補貼。要通過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相關權益退出機制,積極引導和支持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相關權益,促進相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要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進城落戶農民在城鎮居住、投資、創業,鼓勵農民帶資進城落戶。
(三)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統計調查制度。以縣級為單位,健全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統計制度和年度全省人口抽樣調查制度,增加人口與勞動力抽樣調查樣本量,全面掌握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變動等情況,準確反映跨區域農業轉移人口規模和結構。加快居住證辦理工作進程,加強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為完善相關財政政策提供基礎數據支撐。完善反映城鎮化質量的指標體系,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監測制度,重點監測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創業、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城鎮落戶等情況,客觀反映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展情況。
(四)支持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化管理。全面實施《山東省農村新型社區和新農村發展規劃》(魯辦發〔2014〕43號),落實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化管理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社區依法實行“村改居”,納入城市社區治理體系,按照城市社區模式開展服務。積極支持農村新型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按城市社區標準投入,居民社會保障政策逐步按城市社區居民標準執行,促進農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城鎮轉移。
(五)加強評估督導。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根據市、縣(市、區)向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務等情況,對各類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政策效果進行評估。要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動態調整機制,對成效明顯或績效較好的政策,要適當增加資金規模,強化實施效果;對成效不明顯或績效較差的政策,要及時調整完善,適當壓減資金規模或適時退出。
各市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措施,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8月29日印發
[編輯:亞麥]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