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表決了《青島市嶗山風景區條例(草案表決稿)》。記者了解到,該條例明確了法律適用范圍,專門對嶗山風景區作出規定。嶗山風景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賓館等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筑物,修建纜車、索道等應當按照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條例通過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照原規定執行。
嶗山風景區將分三級管理
記者了解到,按照資源特色、空間布局和保護要求,嶗山風景區將實現分級管理。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為核心景區。根據保護風景區整體風貌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區周圍確定外圍保護地帶、海域保護區。各級保護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海域保護區的具體范圍,按照風景區規劃確定并由嶗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公布。
風景區內禁止建設損害生態、危害安全、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項目和設施,禁止設立各種開發區。一級保護區內,除必要的導覽、休憩、道路、環境衛生、安全防護等游覽設施外,禁止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其他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二級保護區內,嚴格限制與風景游覽無關的建設,控制建筑高度、體量與密度;三級保護區內,應當保持山體余脈、河流水系、田園綠地等生態緩沖區與景觀廊道,不得形成連片建設地帶。
根據要求,一級保護區內改建村(居)民住宅和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村(居)民住宅,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村(居)民住宅的建設條件以及建筑體量、高度、污水處理設施等要求,由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擬定,經嶗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風景區禁止非法采鵝卵石
條例明確了風景區內的景觀保護。風景區的地形地貌、海岸、沙灘、巖石、島嶼、水體、植被、古樹名木等自然景觀和特色建筑,文物、古跡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環境等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
風景區內的河溪、泉水、瀑布、池潭、水灣等,應當保持自然狀態,除按照規劃要求保護、利用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有關部門批準外,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變。未經依法批準,禁止在風景區內經營性取用地表水或者開采地下水。
嶗山風景區有典型冰川遺跡、珍稀巖石、珍稀植物品種,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識和必要的保護設施。記者留意到,風景區內將禁止非法引進、帶入外來物種或者未經依法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放牧牲畜。風景區禁止非法采集鵝卵石、景觀石或者珍稀巖石。禁止在景物或景區設施上刻劃、涂寫。
違規建設最高可罰百萬元
記者了解到,對于符合相應要求的建設項目,風景區管理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當將其規劃選址、意向性設計方案等內容,在風景區相關社區(村莊)以及通過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違反相應的規定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在一級保護區內修墳立碑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在風景區內建設經營性墓地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于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風景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除經依法批準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燒荒、野炊、燒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攜帶火種進入風景區,禁止擅自進入高火險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和單位明火作業。風景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配備的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應當按照職責巡護風景區森林,管理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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