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將提高部分企業穩崗補貼發放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鋼鐵、煤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不高于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給予穩崗補貼。
記者采訪了解到,根據省人社廳有關精神,我市從2015年6月起,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五類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并于去年底將這一政策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
根據省人社廳等七部門出臺的《山東省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實施意見》、《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意見》要求,日前,市人社局下發《關于貫徹魯人社發〔2016〕25號文件做好穩崗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事項加以明確。
☆對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減排、主輔分離、兼并重組5類困難企業,符合條件的,繼續按照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
☆其中,對符合條件的鋼鐵、煤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不高于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給予穩崗補貼。
☆對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繼續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給予穩崗補貼。
企業可按規定將穩崗補貼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企業穩崗補貼申領條件仍按原規定執行。
《通知》還調整了穩崗補貼的申報時間,即由原來的定期申報調整為即時申報、按季撥付,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單位參保地的區市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申領上一年度的穩崗補貼。穩崗補貼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程序仍按原政策執行。
《通知》自2016年6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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