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青島市環保局了解到,按照環保部、公安部、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 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以下簡稱2號文)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工作,有效促進機動車排放檢驗和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銜接,青島市環境監察支隊和青島市交警支隊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檢驗工作的通知》(青環監察發〔2016〕24號),規定了我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的相關細則。
一、取消環保標志發放業務
自2016年11月1日起,環保部門終止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業務。
二、實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制度
取消環保標志后,并不意味著取消車輛排放檢驗。各環檢機構仍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進行排放檢驗,將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上傳環保部門,并出具由環保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環檢機構和安檢機構實現數據互聯,資源共享。安檢機構將接收的含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合格報告核實后拍照,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傳公安交警車管部門。對未經排放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不予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交警車管部門對無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三、優化機動車排放檢驗和安全技術檢驗流程
環檢機構和安檢機構應設在同一地點,有效整合優化檢驗流程,共享檢驗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機動車排放檢驗周期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技術檢驗上線檢測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驗,純電動汽車免于環保上線檢驗。
四、加強對環檢機構和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
環保、公安交警車管部門將通過定期檢查、明察暗訪、資料審核、數據聯網監控等方式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管,推進檢驗機構規范化運營,依法嚴肅查處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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