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版《山東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對于旅游投訴,將實行“首接責任制”。
在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李春田表示,條例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首接責任制”,避免出現消費者投訴無門的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利介紹,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旅游投訴受理轉辦機制,旅游、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旅游投訴。
條例為旅游投訴的處理時間設下了“硬杠杠”: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旅游者的投訴,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場作出處理決定。不能當場處理的,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自接到投訴之日起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作出處理決定,并回復投訴者;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者說明理由。不能當場處理的,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并告知投訴者,有關部們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條例還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付費旅游項目。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與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另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約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付費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補充協議。
針對現實中一些不具備資質的企業從事旅行社業務,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現象,條例還明確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協會、學會、俱樂部、車友會、媒體、互聯網群等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此外,未被評定等級的景區、旅游飯店、旅行社等旅游經營者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要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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