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出臺房屋建筑質量監管新規
商品房出現質量問題怎么修?找誰修?這些問題有了明確答案。7月1日起,《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通知》)將正式實施。該《通知》明確規定了商品房的保修期要寫在合同里,且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維修費用由開發商來承擔,但裝修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在保修范圍內。
誰蓋的房子誰終身負責
對于老百姓普遍關心的房屋質量問題,《通知》明確,山東省實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制。參與工程建設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在建設單位負總責的同時,《通知》還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建筑構配件生產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一旦工程發生質量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不分戶驗收最高罰開發商3萬元
房屋驗收一直是令購房者煩惱的事情,外墻滲漏等建筑質量通病問題,已成為近年來房屋消費中投訴的熱點。為有效遏制此類問題發生,《通知》規定,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先組織分戶驗收,合格后再組織竣工驗收。違反規定的建設單位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未經驗收并備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此外《通知》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違反此項規定建設單位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裝修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保修范圍
針對當前百姓反映突出的商品房質量問題,《通知》明確要求施工方和開發商必須承擔保修責任。
《通知》指出,施工企業對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并要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發出保修通知,施工企業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及時予以保修;施工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應當先行組織維修,維修費用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交存的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但因用戶裝修改造、使用不當等因素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工程質量保修范圍。
如何計算商品房的保修期限?
根據我省相關文件規定,商品房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保修;
●屋面防水3年;
●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采暖期或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另外,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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