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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到過期產品必得10倍賠償? 需認定是否受實際損失

    2017-11-02 15:54:30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譚欣妮
    責任編輯:乒乓

    原標題:酸奶過期六天 顧客求償千元

    法院認定顧客未遭受實際損失,判決食雜店退還7.5元貨款

    買到過期食品就一定能按照法律規定求償十倍價款嗎?昨日,同安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食品消費糾紛案,消費者因酸奶過期向食雜店求償千元,最終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今年5月4日,原告于先生(化名)花7.5元在同安區某食雜店購買了一瓶酸奶。酸奶外包裝上注明保質期為21天,而生產日期是2017年4月7日。過后于先生才發現原來酸奶已經過期6天了,遂直接將食雜店訴至同安法院求償1000元。

    于先生提出千元賠償依據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他認為,食雜店賣的酸奶已經過期6天,當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但于先生的訴訟請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在判決中指出,酸奶本身有合法的標簽和標注,在出廠時應當屬于安全食品。于先生還沒有開封食用酸奶就發現已經過期,說明自身沒有因過期酸奶造成任何損害,因此求償1000元的訴求沒有合法依據。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同時,判決也要考慮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在這類糾紛中,除了食品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外,消費者是否遭受實際損失、經營者有無盡到合理審慎義務都是認定是否給予懲罰性賠償要考慮的因素。

    當然,由于酸奶已經過期,導致于先生購買酸奶食用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食雜店被判決退還于先生酸奶貨款7.5元。

    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同法宣

    [編輯:乒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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