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部門:從嚴查處未經許可批發、零售煙花爆竹行為
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安監總局、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深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從嚴查處未經許可批發、零售煙花爆竹行為,堅決關閉取締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并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
通知提到,自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部署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治理以來,各地區關閉取締了一大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仍有一些地區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工作認識不到位、推進不平衡、監管不嚴格,部分零售店(點)不符合安全要求,非法違法經營行為屢禁不止,較大事故時有發生。
通知要求,嚴格實施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各地區要科學合理規劃布局零售店(點),大力倡導批發企業設點連鎖經營,積極推廣應用專用安全儲存倉、專用可拆裝板房以及視頻監控預警技術,不斷提高零售店(點)本質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對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與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建筑物安全距離不足、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未按規定專店銷售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一律不予許可。
通知要求,切實強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監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從嚴查處未經許可批發、零售煙花爆竹行為,堅決關閉取締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并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對關閉取締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及相關人員要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嚴防“關而不停”或者轉入“地下”非法經營。
通知要求,省、市兩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督導檢查,發現違規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頒發許可證,或者對查處取締未經許可零售店(點)不力的,要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追究問責。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安全監管等部門做好查處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工作,對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阻礙安全監管等部門工作人員行政執法的,要依法從嚴查處,確保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通知要求,嚴禁經營場所周邊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輿論宣傳、舉報獎勵、行政執法、治安處罰、責任追究等手段,依法嚴厲查處取締未經許可、走街串巷等非法違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切實形成打擊整治工作合力,嚴防發生事故,為人民群眾歡度節日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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