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產女嬰因出現重癥肺炎并急性水腫,剛出生12小時就匆匆離世。女嬰的父母認為醫院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院。昨日,該案作為陽光司法典型案件在呈貢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50余名學生走進法庭旁聽。經審理,法院當庭宣判,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35%的責任,賠償家屬21.7萬余元。
事發 女嬰剛出生12小時就夭折
2015年7月21日深夜11點許,懷孕35周的成女士突然出現臨產癥狀,家人將她送到了呈貢一家醫院婦產科待產,經產前檢查,各項指標均為正常。
成女士的丈夫曾先生介紹, 2015年7月22日下午1點22分,成女士早產順產分娩了一名女嬰。“女兒出生后,醫生告訴我們孩子的Apgar(阿普加)評分為10分,女嬰各項體征良好。”曾先生說,當日下午也未出現明顯異常,嬰兒轉入了普通病房。
可第二天凌晨0時30分左右,嬰兒突然出現“打嗝”聲,家屬遵醫囑給嬰兒喂了點水,可嬰兒還是無反應,并且面色蒼白。曾先生和家人立即通知了值班醫生。凌晨0時45分,經值班醫生檢查嬰兒唇部青紫,已無呼吸和心率,緊急進行了胸外按壓搶救。十多分鐘后,0時58分,嬰兒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新生兒是因重癥肺炎并急性水腫,肺瘀血、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家屬 醫院診療存在明顯過失
“女兒剛出生不到12個小時就匆匆離世,全家人還來不及高興,就發生了這樣的意外。”悲痛之余,曾先生夫妻認為,醫院在為女兒診治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過失。
曾先生夫妻認為,從整個分娩的診療過程來看,醫院對早產兒誤診、誤判,忽視了嬰兒作為早產兒存在的內在問題。在醫院無新生兒ICU病房的情況下,未及時提出轉診建議,延誤治療,并且觀察、護理不到位,嬰兒轉入普通病房后,未及時觀察、監護,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承擔60%的責任。
為此,曾先生夫妻將醫院告上了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1萬余元。
庭審 醫院過失和女嬰死亡有因果關系
昨日的庭審中,根據昆明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醫院在為產婦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對其診斷明確,診治過程符合醫療規范。但醫院在為新生兒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存在過失,新生兒系早產胎膜早破,屬早產高危兒,在其出生后,醫院未進行高危兒相應的病情告知及轉診建議。同時,新生兒留在母嬰病房后,醫院未按高危兒、早產兒的診療常規進行嚴密的觀察和護理。
另外,考慮到成女士系早產胎膜早破,屬早產高危兒,不排除胎兒宮內感染的可能;且新生兒存在左肺不張,不排除胎兒先天肺發育不良;加之新生兒出生后病情變化快,早產兒的死亡率又較高。綜合分析,醫院的過失與成女士女兒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院對其女的死亡負次要責任。
判決 醫院承擔35%責任
法院根據鑒定意見書并且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由醫院承擔35%的責任,由成女士、曾先生自行承擔65%的責任。曾先生一方因本次損害造成的損失為58萬余元,由醫院承擔35%即20萬余元,鑒定費14000元由醫院承擔。
據此,呈貢法院一審判決,由醫院賠償曾先生、成女士21.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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