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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醫院不得擅自進行萬元以上醫療糾紛賠償

    2017-09-22 14:08:55
    責任編輯:芃芃

    原標題:山東明確醫療糾紛處置:醫院不得擅自進行萬元以上賠償

    近日,對于如何營造安全有序的醫療環境,運用法治方式解決醫患糾紛,切實維護好和諧醫患關系,山東省有了明文依據——《關于做好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綜合處置工作的意見》今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意見》要求,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院內調解;院內調解無法和解的,醫療機構應當引導患方采取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患方明確拒絕調解的,醫療機構要積極協助患方通過司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向屬地縣(市、區)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嚴禁醫療機構未經調解組織、人民法院調解或審理等法律程序,擅自進行1萬元以上的賠償。

    對“醫鬧”、暴力傷醫或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等事件要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處置,不得“花錢買平安”,不得“妥協換和諧”,不得“賠錢求解決”?;颊咴卺t療機構內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遺體處置規定。遺體在病房、監護室等場所停放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小時,否則強制移出。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患者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挤竭`反遺體處置規定、不聽勸告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后,可以通知殯儀館接收遺體。

    對在醫療機構設靈堂、拉橫幅、擺花圈、焚香燒紙、散發傳單、張貼大小字報、堵門堵路、違規停尸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經勸說無效的,依法及時、果斷帶離驅散;情節嚴重,致使醫療活動無法進行,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組織者、主要參與者依法從嚴打擊處理。

    公安強化打擊力度,加強偵、捕、訴銜接,將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依法依規施行聯合懲戒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來源:半島客戶端 編輯: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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