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緊急救治醫院不擔責 醫生可“放心救人”了嗎?
最高法發布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專家指出,這對醫患糾紛的處理極具指導意義
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經批準采取的救助措施引發糾紛,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也讓不少人認為是“讓醫生放心救人”的法律保障。
那么,在現實中,醫生們是怎么做的呢?司法解釋的出臺,將會對現有的醫患關系、醫療糾紛的處理帶來怎樣的影響?14日,羊城晚報記者采訪了多位業內專家,他們普遍認為,司法解釋的出臺,對醫患糾紛的處理極具指導意義,更體現了“以生命為核心,搶救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有專家指出,司法實踐中依然有許多實際問題需要解決,期待更多更完善的法律法規的出臺,真正從法律層面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現實案例:廣東醫生為無人陪伴孕婦緊急剖宮產
醫患關系、醫療糾紛是近年來備受社會關注的問題。一些地方“傷醫”、“天價索賠”事件的發生,讓部分醫院、醫務人員謹小慎微,甚至出現了“防御性醫療”的情況。那么,病情與生命的危急關頭,以救死扶傷為天職的醫生,他們真的能夠沒有后顧之憂地投入緊急救治中嗎?
不久前,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就發生了一例“強制”剖宮產事件,引發全國關注。那是一位44歲高齡二孩產婦,她一直都是在外院做的產檢,當天到珠江醫院只是一次常規產檢,醫生卻發現其胎心監測出現了極為罕見的“正弦波”,當時,產婦沒有辦入院建檔,也沒有家屬陪同和簽字,在沒有繳納任何費用的情況下,醫生帶著她做了一系列的化驗和檢查,并開通綠色通道,10分鐘內,為孕婦開展了緊急剖宮產手術,救回了寶寶的生命。
如果按照往常,要等家屬簽字和辦理一切手續后再做手術,那寶貴的幾分鐘就過去了,孩子肯定就保不住了。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一位醫生往后退,主管醫生一句話感動無數人:“趕緊把人往手術室推,出了問題,一切責任我來擔。”
事實上,這臺幾乎是“強制”的剖宮產,讓很多人捏了一把汗,手術風險不可控、出現異常正弦波的胎兒在宮內情況不可控,萬一情況不好,患者家屬能夠接受嗎?醫生需要背多大責任?但這幾名廣東醫生并沒有時間考慮那么多,他們把所有的危機都“攬”在了自己身上。事后,當被問及為什么敢做這樣一臺手術時,一位醫生說的話令人印象深刻:“做這一行就像救火隊員,永遠不會問死了幾個人,只會問我還能救出幾個。”
事實上,在當時,適用他們的法律是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的第56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但這一條款并沒有權威解釋,如果醫療措施不成功或者達不到救治效果怎么辦,醫生是否需要擔責。這也是為何這臺緊急剖宮產得到全國關注的重要原因。
專家分析:明確雙方責任,體現“以生命為核心”
不過,這樣的擔心可以消除了。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第18條就明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近親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五種情形下,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的,即使患者追責,醫生也不用擔責;相反,如果在同樣情況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而造成損害的,患者追責時,院方和醫生需要擔責。
長年在一線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廣東醫調委主任王輝表示,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指出,未獲家屬意見緊急救治,醫院不擔責,這體現了“以生命為核心,以搶救生命為第一要義”的理念,他非常認可。
他也指出,在實踐中,緊急搶救時,患者家屬不簽字的原因主要有三種,一是患者緊急搶救費用太高,家屬無力承擔;第二種是患者和家屬不信任醫生,對醫生所提出的治療方案質疑;第三種是患者病情危重,家屬“破罐子破摔”的心態,“搶救回來了沒事,沒搶救回來,就找醫院算賬”,王輝表示,這三種情況造成的醫療糾紛,對醫患雙方都會產生巨大的傷害。“司法解釋明確了雙方責任,讓醫療糾紛的解決更加依法依規。”
專家提醒:
患者家屬 應重視證據
事實上,司法解釋出臺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也備受關注。2002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正好相反,通常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這就是說,如果患者認定醫院有責任,醫院需要自行提交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問題。”王輝說,大多數情況下,患者一般是懷疑醫院有責任,但他拿不出證據,“所以曾經出現過,有患者拿著有錯別字的病歷到醫院去鬧的情況。”他認為,此次司法解釋就進一步明確,如果患者認為醫院該擔責,應該提交相應的證據,如果無法提交的,在法律允許下可以提出鑒定申請。
不過王輝也特別指出,大多數時候,患者很容易忽視甚至放棄一個最直接的證據,那就是尸檢。“很少有患者家屬主動提出尸檢,但尸檢是證明患者死亡原因的直接證據。”王輝表示,近年來,廣東醫調委在調解醫患糾紛時,會積極引導患者家屬同意尸檢,讓醫患雙方都弄清楚,到底哪里出了問題,找到解決辦法。
律師看法
廣州市律師協會醫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李立律師:
明確了辦案難點 但是依然有遺憾
“這應該是《侵權責任法》出臺后,最高法針對醫療損害責任案件的唯一一個司法解釋,將實際辦案中的難點基本都囊括進去了。”針對最高法出臺關于醫療糾紛的司法解釋,廣州市律師協會醫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李立律師如是說。
在李立看來,司法解釋明確了“五種情形下”醫院可以立即搶救患者生命,這是對侵權責任法的有力補充和完善,也是此次司法解釋中最大的亮點。
讓李立印象深刻的還有司法解釋中關于“醫療機構說明義務”的內容。她指出,很多時候,醫院在執行告知說明義務時,其實信息很難對等,“醫生說的,患者也不一定能接受和理解。如果醫生沒有說明就要承擔責任,其實并不客觀。但現實中,因為溝通告知產生糾紛的案例數量其實很多,因為告知不足,判醫院方承擔一部分責任,比如經濟補償或者承擔輕微責任,醫院是很難接受的;另一邊,患者認為法院是在‘和稀泥’,這樣的判決也達不到很好的社會效果。”李立表示,司法解釋的內容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
不過,在李立看來,最高法的這份司法解釋還是存在一定的遺憾。“首先是鑒定的問題,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提及鑒定費用的預付問題。但司法實踐中有許多都涉及費用。”李立表示,廣東省的做法是“誰申請,誰付費”,但最高法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提及付費的問題。實際上,在一些經濟困難,但又并沒有達到貧困線以下的家庭,在遇到醫療糾紛時,就容易出現這種情況。讓醫院出鑒定費用并沒有法律依據,但無疑,鑒定費用會成為很多患者家庭的負擔。“很遺憾,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提及有關的問題。”李立也坦言,目前還是很有難度。醫療糾紛原告多在患者一方,以廣東省為例,做醫療鑒定的機構,收費通常在一萬多元,甚至兩萬多元一件。如果按照“誰申請,誰付費”的規定,患者往往會面臨很大的成本壓力。
另外,司法實踐中,會面臨部分鑒定機構“退鑒”的情況。“他們并不愿意受理醫療案件,通常是遇到難處理的醫療糾紛,他們就退,最終沒有鑒定機構受理案件時,法官應該怎么辦?這也是實踐中比較難的一點。但目前司法解釋中也尚未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李立說。
第三是關于病歷真實性的問題,也是目前在醫療案件的辦理中“很糾結”的問題。很多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有質疑,但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實際上,衛生部門是有職權對病歷真實性進行認定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結果,這也導致很多時候,患方不得不做讓步,否則會面臨既沒有辦法做鑒定,又沒有辦法做判決的困局,但目前最高法司法解釋還沒有囊括這些內容。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可可]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