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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房首付可用公積金 提取額不超合同約定首付

    2016-03-04 09:22:56
    責任編輯:紫鳶

    公積金保障政策擬再次向島城保障房申購群體傾斜。3日,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通知,自3月5日起,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約定的首付款應付金額。該政策有效期截至2019年3月4日。

    通知提到,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進一步加大對繳存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切實提升住房公積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的社會效能,3月5日起,職工取得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已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尚未交付購房首付款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

    按規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轉賬方式直接劃入售房單位收款賬戶。售房單位應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購房轉賬協議。

    (記者 王愛科)

    [編輯:紫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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