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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 公安局被疑釣魚執法

    2016-07-05 10:28:02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責任編輯:夜樓

    閆愛民期待有人把自己抓進看守所。

    作為河南“大學生掏鳥案”被告人的父親,不久前他到檢察院自首,稱其向有關辦案人員行過賄賂。

    原本覺得這次舉動會以悲劇收場,但現在并沒人再理會他。

    最近,他幾次問檢方:“我什么時候進去?”得到的回應是“別鬧了”。

    至此,“掏鳥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基本結束。閆愛民除收獲大量輿論聲音外,案件本身絲毫沒受影響。

    目前,“掏鳥案”又迎來第三季。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獨家調查發現,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雖有違法行為,但司法機關疑似存在違規辦案。

    兩名被告人的父親說,公安機關定案時只依據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點以及掏鳥數量等均與事實不符。

    該案現在的代理律師付建透露:“公安機關甚至沒到過案發現場。”

    眼下,“掏鳥案”當事人家屬并沒期待能得到無罪判決,他們只希望案件能進入再審程序,“以維護法律公平”。

    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師和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方已登記。

    “案發地”被指有誤

    閆嘯天和王亞軍前后共獵捕過兩次燕隼。燕隼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4年7月28日,他們被河南省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終法院判處閆嘯天10年6個月徒刑,判處王亞軍10年徒刑。

    該案,首先被質疑的是案發地點。

    在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中,閆嘯天和王亞軍的捕鳥行為,全部發生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這里是閆嘯天居住的村子。

    檢方資料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首次捕鳥時間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

    輝縣市人民法院依據檢方指控信息審結了該案。在各媒體報道中,對相關細節描述,也是如此。

    閆愛民和律師對第二次捕鳥并無太大質疑。主要質疑為第一次。

    在有關該案司法資料記載中,閆嘯天和王亞軍首次捕鳥時,只有他們兩人??蓳浾哒{查,當時至少有7人在場。

    除閆嘯天和王亞軍外,現場還有他們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亞,以及郭某亞的姨夫閆某正,以及另外兩個小孩。

    記者分別采訪到了郭某亞與郭某豪,二人確認第一次掏鳥地點為高莊鄉高莊村,并非判決書中的土樓村。

    高莊村是王亞軍家所在地,距土樓村有2公里左右路程。

    具體時間兩人都記不清了,“只記得是7月份。”郭某亞說。

    當時郭某亞、郭某豪都在郭某亞家中,中午一點多他們吃過午飯,接到閆嘯天電話,說去河里游泳,隨即二人共同前往。

    在高莊村,他們看到閆嘯天、王亞軍還有幾個圍觀掏鳥的人。

    郭某亞說,鳥窩在他姨夫家門前一棵很高的楊樹上。他們從姨夫家借來了木梯子,王亞軍順著梯子攀爬到樹上,才將鳥掏下來。

    其他的圍觀人士也向記者確認了掏鳥的確在高莊村。

    對于法院判決所稱的土樓村,圍觀人士均不認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這么大,公安局來調查下不就清楚了?”

    圍觀者還說,警方一次也未找他們詢問情況。

    所有圍觀者表示,如果案件有重審可能,愿意到庭作證。

    “即使有人給壓力也會去。”郭某亞、郭某豪也說。

    另據判決書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掏鳥地點在“樹林”。可他們掏鳥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區,周圍只有零散的幾棵樹。

    當初涉案的那棵樹已被砍掉。目前,現場只有一截樹樁裸露在外。

    到底有幾只鳥?

    關于第一次獵捕的燕隼數量,目前也有分歧。

    輝縣市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獵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賣到鄭州,1只賣給一名叫贠榮杰的人,還有2只賣到洛陽。

    據圍觀掏鳥過程的郭某亞、郭某豪回憶,當時他們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體記不清了,但絕對不是12只。”

    郭某豪清楚記得,王亞軍掏下來的是雛鳥,“白色的,毛茸茸的,誰都不認識,也沒有聽說要賣鳥。”

    郭某亞、郭某豪還證實,鳥被掏下來后,直接送到王亞軍家中,隨后他們前去河中游泳。

    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閆嘯天卻稱他們第一次掏了12只鳥。

    對于這個數量,郭某亞、郭某豪均稱不能理解。

    今年5月25日,該案代理律師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監獄專門就這個問題詢問過閆嘯天。

    除付建外,閆愛民和兩名警察也在場。

    在律師出具的詢問筆錄上,閆嘯天寫道:“第一次只掏了6只鳥。”

    對于律師提出的為何開庭時承認捕鳥16只(注:閆嘯天和王亞軍第二次掏鳥的數量為4只)?

    閆嘯天稱:“在森林公安錄口供時,我一開始說6只,公安說我們(指王亞軍)口供不一樣,把我們倆叫到一塊,最后錄口供錄成16只,公安說弄幾只鳥不是什么大事。”

    付建感慨說:“他倆沒想到這種案件,是以鳥的數量定罪量刑的。”

    另外,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向鑒定機構只送檢了5只鳥。其余的十幾只并沒司法鑒定,“也就是說,那些鳥是不是保護動物都難講。”付建說。

    記者注意到,法院在該案中雖然認定了有7只燕隼被賣到鄭州、2只燕隼被賣到洛陽,但這兩個地方的買鳥人是否受到懲處,以及鳥的去處,案件中并沒顯示。

    按照刑法規定,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買了1只燕隼的贠榮杰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26日,閆嘯天還從河南平頂山市人張瑜琦手中購買了一只鳳頭鷹,鳳頭鷹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張瑜琦的行為,也符合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標準。”付建稱。

    但該案中,他的身份僅是證人,判決書中并沒顯示受到懲處。

    疑似“釣魚執法”

    按照此前媒體報道,閆嘯天第一次掏鳥后,將照片上傳到網上,最后達成了賣鳥事實。

    閆愛民沒否認這一細節。

    還有媒體稱,閆嘯天很早就知道掏的鳥是隼。但記者在該案第一次法庭審理筆錄上看到,鳥剛被掏下來后,閆嘯天并不清楚鳥的種類。

    “我也不知道什么鳥,事后我在網上查過,跟阿穆爾隼相似,我在網上看到其解釋為無危。”閆嘯天說。

    閆愛民介紹,閆嘯天是通過百度百科搜索到了這一信息。

    事發后,閆愛民專門將百度介紹阿穆爾隼的情況打印下來,上面顯示保護級別為:無危(LC)。

    該事件引爆輿論后,目前在百度百科搜索到的阿穆爾隼保護級別,已加上了“屬國家II級保護動物”。

    閆愛民說,兒子正是通過百度確定后才把圖片放到網上。

    事實上,在該案還沒被輿論廣泛質疑時,2014年8月5日,《中國綠色時報》曾以《輝縣森林公安借助互聯網破大案》為題進行了報道。

    報道稱:“河南省輝縣市森林公安局依托信息網絡,經縝密部署,成功破獲了一起特大非法獵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被告人家屬卻稱,公安是在“釣魚執法”。

    閆嘯天在手寫的一份材料上表示:“第二次掏鳥是有個人打電話說要買鳥,我說沒有了,他說讓我再去掏,掏了賣給他,事后我才知道他是森林公安的。”

    “如果警察不買鳥,誰會去掏?”閆愛民始終質疑森林公安的動機。

    打完電話后,閆嘯天又和王亞軍掏了4只鳥,所謂買鳥人到達閆嘯天家時,還帶著當地電視臺記者。

    目前,網上流傳的公安查獲涉案鳥類的現場視頻均系當時所拍。

    輝縣市森林公安將當時的場景,認定為現場勘驗。

    但對第一次掏鳥的案發現場,案卷中沒有顯示。

    司法機關認定第一次的犯罪事實,僅是依據了兩人的口供,和閆嘯天手機中的照片。

    付建律師說,由于閆嘯天的手機被法院封存,無法證實該說法的真偽。

    王亞軍的手機則已經歸還給其父。

    付建認為,以此案現在的局面,符合發回重審的條件,“此前的案件,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且現在又有新證據出現。”

    行賄“救子”

    閆愛民不解的還有,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當初為何不讓其請律師?

    依據他的描述,閆嘯天被拘留時,自己打算請律師,他將這個想法在電話里告訴了辦案民警丁某。

    在閆愛民提供的他和另一辦案民警任某的通話錄音中,任回答道:“不叫你請律師,確實是為了你好。”

    公安偵查期間,閆愛民聽了民警的話,沒再找律師,但他卻開始找關系,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能對案件帶來推動。

    他先找到原新鄉市林業局局長閆某,閆某給輝縣森林公安局局長劉某發短信:“嘯天是本家侄子,別讓他耽誤了上學。”

    劉某告訴閆愛民,他收到了短信,并表示與辦案人員溝通一下。

    隨后,閆愛民在輝縣市華隆超市購買了總計1萬元的購物卡,用名片夾夾住,先送給劉某3000元購物卡。

    緊接著,他用同樣方式,又給兩位辦案民警行賄。

    其中送給任某3000元購物卡,送給丁某時,丁沒有接受。閆愛民說,他只好為丁某手機充了300元話費。

    送過禮后,閆嘯天的案件還是被移送檢察機關。

    這時,閆愛民覺得事情越來越嚴重,于是在當地請了一名律師。

    很快,他又通過輝縣市檢察院一名司機,協調公訴科的關系。司機將案件公訴人郭某約了出來。

    餐間,閆愛民送給郭某2000元購物卡、司機1000元購物卡。

    當時,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也在場。

    在閆愛民提供的錄音中,郭某說:“你們想想,這事無論怎樣轉,轉來轉去,都得過我這個十字口。”

    閆愛民和王不井商量后覺得:“就依靠他了。”

    很快,他們二人單獨將郭約出來,吃飯時,郭說:“這事需要5萬塊,打點公訴科的幾個人。”

    閆愛民稱,他和王不井只湊了3萬元,在飯桌上給了郭。閆愛民的愛人劉素琴也在場。

    一審判決后,閆愛民發現案件并沒輕判,于是在電話中詢問郭某,不是都花錢了嗎?郭卻表示,3萬元自己留下了,沒給其他人。

    此后,郭還以打點檢察院其他領導為名,向閆愛民索要2000元購物卡。

    可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他再找郭某時,發現郭的手機打不通了。

    另外,2015年春節前,閆愛民還通過中間人找到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高某,在高某家中,閆愛民送了4000元現金。

    不久前,閆愛民將這些情況全部舉報給檢方。

    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局長劉某、辦案民警任某,均承認閆愛民向他們行賄過購物卡,但后來都退還了。

    被閆愛民充過300元電話費的丁某,沒正面回應記者。

    輝縣市森林公安局人士稱,目前這兩位警官,均因此事被迫請假休息。

    一審審判長高某也表示,閆愛民的確通過中間人給他送過錢,后來通過中間人退還了。不過,他告訴記者,自己也因此事遭停職。

    輝縣市檢察院公訴人員郭某,后調往安陽林州市檢察院反瀆局工作,針對索賄3萬元現金和部分購物卡一事,他除了承認和閆愛民、王不井吃過飯,對其他舉報進行了否認。

    日前,記者從新鄉市檢察院獲悉,檢方已對郭進行立案調查。

    對于案件中出現的質疑,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和輝縣市人民法院,均未做出回應。新鄉市人民檢察院也未透露相關情況。

    “這樣一來,案件必須發回重審。”據付建律師介紹,依照規定,案件發回重審的情形就包括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行為。

    獨家: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案發現場疑似造假另一個被告人王亞軍的駕校學員證。記者 李曉磊_攝

    家庭逆轉

    一番折騰后,閆愛民成為眾多部門的“瘟神”。

    他向一個法官發短信詢問案情時,對方回復說:“有你這樣的父親,是孩子的悲哀。”

    但家鄉人都知道,此前的閆愛民老實、忠厚、上進,還有幽默精神。沒出事前,他和妻子在街上開了一家裝修門店,年收入10萬左右,他們還計劃過買一輛寶馬車。閆嘯天被捕后,夫妻二人關掉了門店。一輛別人頂賬的二手國產汽車,成為他的座駕。

    現在,閆愛民混跡于鄭州打工,妻子在新鄉做家政服務員。兩個農村人拼命工作,只為償還為兒子跑事借來的錢。

    為“救子”,沒任何法律基礎的閆愛民,研究了很多法律書籍?,F在,他可以準確說出刑法的很多條款。

    因為兒子,閆愛民成為新聞人物,很多訪民慕名而來,希望他能提供法律幫助。雖然沒這個能力,但他還是熱心對待每一個訪客。

    閆愛民稱,案件如果能重審,他愿意一輩子當普法志愿者。在他看來,“掏鳥案”走到今天,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基層普法的缺陷。

    閆愛民最近一次看兒子,是在父親節前三天。閆嘯天勸他不要再跑了,把家里經濟搞上去,他會好好服刑。

    王亞軍在獄中則一直想申訴,父親王不井說:“就這吧。”

    王不井覺得自己是個活著的尸體,2013年妻子去世,2014年獨子被抓。

    被抓前,王亞軍剛給輝縣市一所駕校交了2700元學費,但一天課也沒上。

    王不井最遺憾的是,2014年7月28日,兒子拿著幾只鳥說有人看鳥,他將裝鳥的箱子親自放到電動車上,目送兒子離開……

    [編輯:夜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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