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畢業季,每年這個時候,都有懵懂的畢業生遭黑心企業欺騙。
昨天,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發布了畢業季提示,蔡笑法官提醒畢業生,記住勞動合同法的三條法律,求職時可最大程度避免受騙。例如,用人單位對于求職者的試用期是有時間要求的,且不能“一試再試”。
雙方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案例】:一延再延的試用期
小周是園林專業畢業生,在某園林公司從事園林設計工作。公司與小林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轉正后工資標準為8000元,試用期工資標準是6400元。三個月后,園林公司提出,小周表現不佳,需要再試用三個月。第二次“試用期”后,園林公司依然認為小周表現不佳,需要再次延長試用期。
小周認為公司無理由拖延,提起仲裁、訴訟,要求園林公司按照轉正后的工資標準支付第二次“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差額。這一訴訟理由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說法】:
蔡笑提醒,畢業生還應該清楚,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單位招聘不能收證收錢
【法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案例】:公司以健全人事檔案為由收繳畢業證
小趙曾是會計專業應屆畢業生,就職于某文化公司。入職后,公司要求小趙把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原件交公司保存,說這是為了健全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制度,避免欺詐入職,相關證書在公司保存,直至員工離職。
一年后,出于個人發展及薪資考慮,小趙提出離職,但公司不同意,并拒絕返還他的證書。無奈之下,小趙提起勞動仲裁、訴訟。最終,小趙的訴求得到了仲裁部門和法院的支持。
【法官說法】:
“除了收取畢業生的證件外,訴訟中還常見單位以辦理北京戶口、新人培訓等理由,收取保證金或培訓費,這些也是違法的。”蔡笑提醒畢業生,求職時,無論遇到單位以任何借口收證、收費,都應該堅決說“不”,同時,應對該用人單位重新考量,評估其是否正規。
“三方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法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案例】:公司以簽有“三方協議”為由拒簽勞動合同
小孫是管理專業畢業生,入職某商貿公司,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對此,商貿公司解釋稱:公司、小趙及小趙的畢業學校間簽訂有“三方協議”,協議已經確定了小趙的勞動關系。一年后,小趙與公司就工資支付問題發生爭議,提起勞動仲裁、訴訟。公司以雙方間無勞動合同為由,主張與小趙之間并無勞動關系。
雖然最終法院依據其他相關證據材料認定了小趙與商貿公司間的勞動關系,并判決商貿公司向小趙支付工資,但雙方間沒有勞動合同文本的客觀情況,確實給小趙此前的維權造成了不小的障礙。
【法官說法】:
蔡笑解釋說,“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應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中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的書面文件,是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一方的重要證據。在簽有“三方協議”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簽,畢業生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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