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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歲男孩偷吃零食 被學堂老師懸吊虐待致死

    2016-08-14 08:21:43
    來源:泉州晚報
    責任編輯:可可

    10歲男孩小柳在一家學堂讀書,因老是偷吃零食,遭到兩名老師懸吊虐待,不幸身亡。12日,福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惠安法院公審此案,兩名老師被控故意傷害罪。

    2015年9月15日,對柳先生夫婦來說是最黑暗的一天,當天,他們10歲的兒子小柳在惠安紫山鎮鼎模村守義學堂失去了生命。

    泉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9月14日上午7點左右,小柳偷吃零食被發現,學堂老師池某知道后很生氣,因為小柳當月已多次偷吃零食。

    為了懲戒教育小柳,池某召集了正在學堂實習的崔某某以及另外一名學生黎某某(女,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幫忙。池某將小柳帶到學堂一樓的倉庫門前,三人合力將小柳捆綁并懸吊在倉庫大門門梁上。

    在此期間,繩子有所松動,她們三人又合力將繩子綁緊,重新把小柳懸掛上去。當晚8點左右,池某將小柳放下來休息,但是到了次日凌晨4點許,池某將小柳叫醒,又一次把他捆綁并且懸掛到倉庫大門門梁上。

    9月15日上午7時許,池某等人發現小柳意識模糊才將他放下來,盡管她們為小柳進行了人工呼吸、針灸等方式搶救,但是徒勞無功,孩子已經沒有呼吸了。

    9月16日上午7時許,池某以小柳系因意外事件導致死亡向惠安縣公安局報警。同日,偵查人員經現場調查,將有作案嫌疑的池某、崔某某抓獲歸案。

    據法醫鑒定,小柳的致死原因系遭長時間懸吊致體位性窒息死亡。

    12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惠安法院開庭審理池某、崔某某一案。

    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池某、崔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小柳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她們的刑事責任。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悉,池某老家在四川省威遠縣。崔某某老家在河南省宜陽縣,案發時在學堂當實習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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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位性窒息死亡

    據悉,體位性窒息死亡是指人體由于被強迫固定在一個特殊體位,使呼吸系統不靈導致的窒息死??赡茉蛑饕泄室夥缸镆鸬摹R蚣膊“l作、酒精或中毒而使頭部向下屈曲,頦部固定于胸前,致上呼吸道堵塞,尤其是胖人更甚。

    [編輯: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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