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校生轉學審核確認權下放高校 名單不再公示
10月16日,山東省教育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重點做了幾方面調整。據悉,此次調整將轉學審核確認權下放給各高校,同時簡化轉學流程,即時備案,跨省轉出的省教育廳不再備案,轉學名單省教育廳不再公示。
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下簡稱《規定》)精神,省教育廳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做出調整,重點強化了學校的職責,將轉學審核確認權下放給各高校,同時簡化轉學流程,即時備案;跨省轉出不再備案;轉學名單省廳不再公示。教育廳的監管職能也得到加強。各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學校)要按照《規定》要求,嚴格審核轉學條件。轉出及轉入學校均需審核學生轉學理由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轉入學校還需重點審核學生本人條件是否符合《規定》的相關要求。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轉入學校認為符合《規定》及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轉入。學校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籍變動手續。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并協助聯系符合轉入條件的學校;符合條件且有培養能力的學校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跨省轉出省教育廳不再備案
在學生轉學完成3個月內,轉入學校要將轉學的相關材料報省教育廳備案;跨省轉出的,省教育廳不再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學生本人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在同一生源地錄取分數線(含藝體類等專業成績錄取分數線),轉入學校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紀要等;對于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而轉學的,還應包括轉出學校相關證明,學生參軍、退役或休學等的相關證明。
據介紹,學校是學生轉學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校出現的違規轉學行為負主體責任。各學校要按照《規定》精神,建立健全轉學工作規章制度,規范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省教育廳也將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對于逾期不備案或備案材料不全的,省教育廳將不予受理備案;對于在轉學過程中程序不規范的,省教育廳將責令學校完善程序后再予備案;對于因審核把關不嚴、接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轉學條件學生的,省教育廳除責令學校退回已轉入的學生外,還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是否能轉學得看這些條件
根據《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規程》,明確了高校學生轉學需滿足的條件。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高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同層次(或低于轉出高校的層次)、同批次(或轉出高校的下一個批次——在生源地同專業或擬轉入專業的錄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專業學習。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的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且本校在該專業點及研究方向又無其他導師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轉學
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規程》同時明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轉學: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實行學年制管理、處于畢業年級的,或者實行學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學分的;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在生源地錄取分數的;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高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招生時被確定為對口貫通分段培養已轉入高職(???、本科段的,或者未通過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我省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擬轉入高校與轉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研究生由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我省招生單位的;跨學科門類的;應予退學的;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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