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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離婚”凈身出戶難復婚財產分割協議還算數嗎?

    原標題:“假離婚”凈身出戶難復婚財產分割協議還算數嗎?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告,就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房子加名、假離婚等敏感字眼一出,頓時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假離婚”后法院支持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對一方明顯不公?為了結婚房本加名后離婚,房產是否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其實,這些社會關注的敏感話題作為審判一線的法官接觸得更早、體會得更深。10日,就征求意見稿記者采訪了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趙玉霞法官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意味著司法解釋正式實施指日可待,這無疑給一些敏感案件明確了裁判方向。

    “假離婚”后難復婚并非個案

    為了規避限購政策、享有拆遷利益以及獲取低利率貸款等各種原因,夫妻雙方協商假離婚,但現實中存在不少“弄假成真”情形。

    “之前我們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類似的案件,當時原被告雙方為了購買一套學區房,在自身不符合限購政策的情形下,想到了通過假離婚的方式鉆政策漏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的趙玉霞法官告訴記者,“夫妻到民政部門協商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原屬于夫妻雙方的房產登記在了女方名下。”

    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后,男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學區房,可是,當與女方談及復婚一事后,因為特殊原因女方表示了明確的拒絕。“案件經過一審后,男方提起了上訴,案件到了我們這里。”趙玉霞告訴記者,“男方表示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時女方明確表示在購房之后肯定會復婚的,現在女方違背了當初的約定,但是并不能提交相關證據,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后,二審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調解結案。

    趙法官告訴記者,對于“假離婚”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是存在爭議的。“其中對于婚姻的效力能否恢復,這一觀點基本沒有爭議,不管當事人離婚動機如何,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假’在當事人離婚動機,而并不‘假’在當事人的離婚合意,動機不構成意思表示內容,當事人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趙法官表示,但對于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當事人要求確認無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是有爭議的。

    “部分觀點認為因當事人離婚登記本身系為了獲取利益,侵害社會共同利益,屬于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權利不應再得到救濟,故對重新分割的主張不予支持,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無效的,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系雙方當事人通謀虛偽表示,應認定無效,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重新分割。”趙法官認為,征求意見稿中對“假離婚”的效力進行了明確規定,統一了裁判尺度,確立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效力相區分處理原則。

    “但是根據我們審判實踐的經驗,當事人有時候其實很難舉證系假離婚,即主張離婚意思表示虛假的一方當事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就不能適用。”趙法官提醒。

    房本加名離婚也不保證均分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結婚前會有一方提出在另一方所購房屋加名的情況,離婚后,這個房產該如何分割?如果平均分配是否會存在對其中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是否會助長以騙取房產為目的結婚的行為?

    趙法官曾經審理過一起房屋加名的案件,這起案件與征求意見稿中的第四條——基于婚姻贈與房屋的處理,高度相似。“2021年1月份,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應女方的要求,男方將全款購買的登記在其名下的一套房屋進行了變更登記,將房本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可是婚姻維持了半年左右的時間,女方就提出了離婚,并要求分割房屋,要求對方支付房屋的一半價款。”趙法官表示,一審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求,男方提起上訴。

    “我們審理后認為,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確認女方取得涉案房產價值的比例是否正確。”趙法官表示,“男方將涉案房產證書加入女方名字的行為,該行為屬于贈與,但該贈與行為不能簡單地認為男方將婚前個人財產約定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本身實質上隱含雙方以夫妻關系相互關愛長久共同生活為前提,應當視為附義務的贈與行為。

    “雖然雙方婚后對涉案房產證書登記為共同共有,但并不當然意味著分別占有一半份額,也沒有證據證明男方將涉案房產贈與女方一半份額的明確意思表示。”趙法官告訴記者,對于涉案房產份額的處理,應當適用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因女方對涉案房產沒有貢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暫,綜合考慮共有人對共同財產的來源、貢獻大小,生活實際需要以及雙方感情基礎、婚姻存續時間、離婚原因等綜合因素,我們認為女方對涉案房產價值享有較少的份額較為合適。”

    最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了糾正。“實事求是的講,當時審理這起案件時我們經過了審慎的討論和判斷。”趙法官告訴記者,

    征求意見稿有三大亮點

    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基于規范審判尺度、順應社會發展需求、契合公平正義的價值觀。趙玉霞法官認為,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有三大亮點。

    第一,回應時代熱點和民眾所關切,近些年,隨著網絡經濟發展,各種直播平臺興起,由此出現的打賞問題都需要由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制,本次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未成年人打賞能否要求返還的問題以及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打賞能否要求返還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制。另一方面,對單身男女同居財產分割、基于婚姻贈與房屋的處理即俗稱的加名行為、夫妻一方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將財產無償贈與或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出資購房出資的認定等進行了規定。

    第二,解決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譬如針對假離婚問題作了規定,其實對于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的效力認定在審判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此次司法解釋統一了裁判尺度,明確了法律適用。

    第三,注重對未成年人、婦女等特殊群體利益的保護。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一般原則就是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譬如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行為禁令可適用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對家務勞動補償以及經濟幫助制度予以細化。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劉文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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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04/11 08:55
    · 來源 ·
    半島都市報
    · 責編 ·
    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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