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執行后,執行法官立即前往青島格爾公司,發現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定代表人羅恩已離境回國,執行一度陷入僵局。為此,承辦法官只能一方面積極聯系申請執行人,讓其提供執行線索,另一方面加強與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羅恩的出入境情況。
今年3月,羅恩又來到中國,并隨時準備離境。得到線索后,平度市法院決定依法對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報經省高院審查批準后,將限制出境決定通知相關口岸。3月15日,羅恩在青島流亭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被告知其在中國境內有未結案件,限制出境。眼看自己“飛”不了,羅恩又伺機跑去煙臺準備乘船離境,依然被限制。
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羅恩委托翻譯到法院處理該案。執行法官通過翻譯向其講明了依照我國法律法規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面對嚴格規范的執法,心存僥幸的羅恩終于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認識到法院生效判決必須履行,于第二日支付了兩起欠薪案的全部案款。
據了解,這也是平度市法院首次通過限制出境方式成功執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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