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索來源群眾舉報,市北區一工地出事故
市安監局向媒體發出的通報稱 ,事故線索來源是“12350”安全生產隱患舉報電話接到群眾反映,內容是“市北區臺柳路附近一工地發生事故,一名工人被送往齊魯醫院,期間有人撥打過120急救電話”。
根據市安監局指令,10月17日早7點,青島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聯合市北區安監局辦案人員抵達齊魯醫院,經查閱急診診療記錄,發現一名工人于10月16日18點05分,被社會車輛送至醫院急診室,經搶救于18點44分死亡,尸體已送往太平間。辦案人員立即與區衛生局和該醫院領導聯絡,并前往醫院太平間調查取證。
經查,死者名為李建輝,29歲,泰安人,由其哥哥李建設等人于10月16日20點送往太平間。辦案人員根據《太平間接運遺體登記表》記載的電話,先后與死者哥哥、死者所在單位工頭聯系,兩人均未明確說明事故發生地點和單位,并不再接聽電話。
■深度調查120接到求救電話,為何空車返回?
針對以上狀況,辦案人員立即制定調查方案,成立案審組,并分四路展開調查。其中 ,第一路組織執法力量對臺柳路附近所有6家工地展開摸排,經對相關人員、施工現場調查,未發現事故發生單位。第二路案審人員調閱了太平間、醫院進出大門、急診室監控視頻,截取16日晚送尸體到太平間相關人員的照片,到相關工地進行人員比對,但未發現線索。
第三路案審人員到120指揮中心,調取事故發生后撥打急救電話的號碼和通話錄音。調出記錄顯示,撥打電話人員稱“萬科中心發生事故,有人受傷”。但是,接受調查的120急救人員卻稱,“到達萬科中心后,未發現傷者,就空車返回。”辦案人員據此認為,市北區黑龍江南路2號萬科中心1號樓存在嫌疑,于是部分人員到達萬科中心進行重點調查。
第四路案審人員在醫院及其太平間定點蹲守,以防尸體被家屬或其他人員運走,導致證據缺失 。安監局特別指出,就在案審人員蹲點過程中,一名施工單位派來的人員到達太平間,等候接待泰安趕來的死者家屬,辦案人員對其調查,此人不提供相關單位情況,由于安監執法人員不具備強制措施,17日下午1點30分左右,該人員離開太平間。
■確定目標接待人員正是工地工人
為防止證據流失 、發生意外。案審組通知了公安部門,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偵一大隊、合肥路派出所到達醫院,并進行了尸檢,發現死者腦后頭骨破裂且有碎玻璃渣。
10月17日晚10點左右,辦案人員在萬科中心工地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工地1號樓有幕墻施工,結合前期調查情況,確定萬科中心有發生事故的重大嫌疑。18日早7點半,一名辦案人員身著便衣到達工地1號樓摸排,發現17日曾出現在齊魯醫院太平間的施工單位“接待人員”,此人當時正在工地作業。由此,該案件得到突破。
■案情進展項目施工單位涉嫌瞞報
23日,市安監局提供的最新消息稱,目前,市北區人民政府已經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經初步調查,10月16日下午5點10分左右,萬科中心項目工地發生物體打擊事故,造成李建輝死亡。初步查明施工單位五礦瑞和(上海)建設有限公司涉嫌瞞報,事故原因、瞞報經過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現場采訪涉事故樓體目前已停工
10月21日,記者來到萬科中心項目施工現場,青島萬科助理總經理高宏偉表示,由于項目涉及的承包單位并未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告知,因此開發商也是在17日才了解情況,并立即停止了1號樓相關工程的施工。如經調查,承包單位涉嫌瞞報屬實,萬科方面將對相關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此外,高宏偉表示,事故的發生,萬科也負有一定的責任,“這對我們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下一步將進一步完善安全防護機制,同時加大對工人的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護意識,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將從12月1日起施行,萬科中心項目 10·16事故通報之后,市安監局從法規層面進行了說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1)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新、舊《安全生產法》均無規定。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 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而在舊《安全生產法》中 ,沒有對主要負責人“年收入60%至100% ”的經濟處罰。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關于發生一般事故行為的處罰
(1)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20萬元~50萬元的罰款。
舊《安全生產法》無規定,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新《安全生產法》增加的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舊《安全生產法》無規定,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記者 王媛 喬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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