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應用,以及新的職業、工種和勞動方式不斷產生,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多樣、復雜,《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也采取了動態調整的原則,不斷增加新的職業病病種。職業病具有共同的特點,及職業健康損害、導致健康損害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二者具有因果關系,《職業病診斷通則》明確了職業病診斷的基本原則和通用要求,用于指導職業病診斷。
二、《職業病診斷通則》標準適用于哪些職業病的診斷?已有診斷標準的職業病可以按照通則診斷嗎?
《職業病診斷通則》標準適用于指導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職業病(包括開放性條款)的診斷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的制定,尤其適用于《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新增加的尚無診斷標準的職業病的診斷。這些職業病的診斷標準正在積極研制中,一旦這些診斷標準正式頒布,在診斷時則以具體職業病的診斷標準為準。已頒布相應診斷標準的職業病,在臨床應用時以頒布的標準為準。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因另有診斷通則,本標準不適用于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
三、如何應用《職業病診斷通則》標準進行診斷?
標準中所列原則是職業病診斷時需遵循的通用原則,即經實踐證明的共性的特征,不涉及具體疾病的特征性表現。每種職業病都有自己特征性的表現,在應用本標準診斷具體的職業病時,需根據這些原則,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疾病的臨床表現及相應的輔助檢查結果為主要依據,按照循證醫學的要求進行綜合分析,并排除其他類似疾病,才能做出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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