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2月17日訊(記者 李保光) 用松香對豬頭、豬蹄脫毛,日前,經平度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2.5萬元。
經查,2001年以來,李某在平度市李園街道唐田村自己家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松香對豬頭、豬蹄進行脫毛,加工成熟食后到集市上銷售。2014年7月8日,平度警方在李某家中查獲疑似松香原料37斤。經青島科標化工分析檢測有限公司鑒定,從李某家中扣押的淺黃色塊狀物為松香。
平度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加工食品過程中,使用國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松香為豬產品脫毛,并對其加工的有毒、有害食品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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