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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潤華起亞承諾最低價 發現更低價改口對手拆臺

    2014-11-10 08:27:15
    來源:信網
    作者:高鵬
    責任編輯:亞麥
    信網11月10訊 近日,市民管先生向信報全媒體反映,10月19日他到青島城陽潤華起亞4S店看車,在看車過程中,4S店工作人員向他保證以最低價賣給他,管先生于是先交了2000元定金。沒過幾天管先生又到四方的4S店看了一下同款車,發現價格比潤華低。管先生找到城陽潤華起亞要求退還2000元錢,但是4S店以已簽合同為由不退。信報全媒體聯系到潤華起亞4S店,銷售經理仇先生表示既然是定金就不會退款,不過愿意與管先生協商解決。律師稱,只要雙方簽訂了合同,就應該按照合同處理。

    市民投訴潤華起亞虛假宣傳

    11月6日,市民管先生撥打信報全媒體熱線(0532-80889431)投訴稱,“10月19日,我到城陽潤華起亞4S店看車,當時看好了一款起亞K3。銷售人員見我想買,就立馬表示他們會以最低價賣給我,要我先交300元定金,然后可以找領導申請給我優惠8000元,還會贈送禮包。我說可以,一會銷售人員回來了,說領導同意,不過要先交2000元定金。我正在猶豫,銷售人員已經拿來了一張購車合同讓我簽字。銷售人員一直在強調有優惠,價格低。于是我就在合同上簽了字。”

    不過,事情并沒有這么順利。管先生心里并不踏實。于是過了幾天,他又到四方的起亞4S店看了一下同款車型。銷售人員給出的報價比城陽潤華起亞要便宜一萬塊錢左右,而且送的東西還多。管先生一聽,城陽潤華起亞這不是明擺著誘導消費嗎?既然價格比別處高,為什么要說以最低價出售?

    而且,據管先生反映,城陽潤華起亞一直沒有給他打電話通知他去提車。大概訂車一周后,管先生找到城陽潤華起亞交涉,要求將2000元錢退還給他。但潤華起亞以雙方已經簽訂合同為由拒不退款,銷售人員告訴管先生既然已經簽字了,并且,合同上明確注明這2000元是定金,就不能退還。

    管先生已經就相關情況撥打12315進行投訴,12315熱線工作人員表示,“會就該情況進行查實,并將相關處理結果及時反饋”。

    潤華起亞:懷疑競爭對手拆臺

    對于管先生反映的情況,信報全媒體聯系到城陽潤華起亞4S店,一位仇姓銷售經理表示,“我們公司對員工管理嚴格,我想銷售人員是不會向管先生提‘最低價’這樣的話的。管先生前幾天也向我們集團領導進行了投訴,我們的客服人員已經很認真的跟管先生溝通過一次,希望他能來我們店里協商解決,不過管先生就是不來,我們也沒有辦法。”

    仇經理向信報全媒體說,“我們是做生意的,整天面對競爭,不排除相互拆臺的可能。我們從來都是正當經營,也希望和氣生財。既然管先生說其他4S店的車比我們這便宜,我們希望他能拿出證據來。既然管先生都已經在合同上簽字了,就表示認同我們之間的協議。”此外,仇經理一直在強調合同上寫的是“定金”。

    信報全媒體提出雙方能不能就此事當面協商解決?仇經理當即表態,在管先生還想要這款車的前提下,如果他能夠拿到其他4S店同款車的更低報價的話,城陽潤華起亞會作出讓步,適當給管先生一定的優惠。

    在得知城陽潤華起亞的態度后,管先生表示接受,并會在周末提供一份其他4S店的更低報價,以便于進一步協商。

    律師:雙方應按照合同處理

    信報全媒體就此事咨詢了青島誠遠律師事務所的郝律師。郝律師指出,“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 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而訂金的法律概念僅為預付款,對于支付訂金的一方違約其可請求返還訂金,對于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其只需原額返還訂金,無須雙倍返還。”

    郝律師補充說,“如果管先生認為城陽潤華起亞是以‘最低價’誘導消費,虛假宣傳的話,應該拿出證據來,畢竟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否則就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對于雙方協商結果,信報全媒體將進一步跟蹤報道。(信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高鵬)(圖片由管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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