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啤酒節時接待外賓、提升公司形象,城陽一家公司斥資100余萬元定制了一輛德國進口奔馳商務車,誰知當見到車輛時,等到的卻并不是期待中心儀的座駕,最終,該公司一紙訴狀將銷售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并雙倍返還定金 。經一審、二審,以及省高院的裁定,最后判決解除雙方合同。隨著年關將至,又到了購車的高峰期,如何避免購車糾紛、在發生問題后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官提醒,在簽訂購車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列清所有條款,在提車時,盡可能地找行家幫自己把關。
事件
企業買奔馳接待外商
青島美高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高集團”),是一家生產硅膠的企業,經常接待一些國外客戶 。為了打造一個良好的企業形象,2010年初,美高集團決定購買一款奔馳豪華商務車 ,準備在當年啤酒節期間接待來青的外商 。當年的春季車展時,該公司負責人看中了一款德國進口的梅賽德斯-奔馳“斯賓特”524豪華商務車。但是,參展的經銷商表示,訂購、生產、改裝、運輸等一系列環節下來,最短也需要4個多月的時間,由于交車時間上與他們的用車時間不符,所以沒有買成。
隨后,該公司工作人員便開始在青島四下打聽銷售這款汽車的公司。很快,在城陽的山東信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簡稱信進公司)表示,他們最快可以在2個月內交付這款豪車,兩個月交車,正好能趕上啤酒節期間接待外商 ,經過再三核對后,雙方簽訂了《銷售合同》和《改裝合同》。根據合同約定,這輛車價格為110.8萬元,改裝費用為69.2萬元。2010年6月23日,美高集團先向對方支付定金及預付款共計100萬元,同年7月19日支付購車款10.8萬元,共計110.8萬元。同時約定,其中22.16萬元為定金,余款為車輛預付款 ,改裝款69.2萬元將在提車驗收合格后一起交付。
問題
疑是“舊貨”拒絕提車
然而,兩個月后信進公司交車時,美高集團卻發現了一系列問題。該公司認為 ,這輛奔馳商務車不僅做工粗糙,內部配置與豪華商務車的配置還嚴重不符,車內的兩個音響不是鑲嵌進去的,而是直接掛在外面的,后來加裝的空調也有問題。同時,一同前往驗收車輛的專業人士認為,這輛車是由一輛類似型號的奔馳廂式貨車改裝而成的,并不是原版的商務車。此外,在經過對車輛底盤進行仔細檢查后,他們還發現這輛車上的一些螺絲已經生銹。綜合車輛上發現的這些問題,他們認為這輛車并不是一輛新車,也正是因此,該公司認為這輛奔馳商務車不具備交車條件,便拒絕提車、支付余款,并向城陽法院提起訴訟。
美高集團在訴狀中稱,其所購買的是德國原產“斯賓特”豪華商務車,追求的就是高檔豪華、高品質、高性能,在商務活動中體現公司形象,但是,信進公司所交付的車輛與合同嚴重不符。由于對方違約在先,請求法院判處解除雙方合同,判令對方返還購車款88.64萬元,雙倍返還定金共計44.32萬元。
庭審過程中,信進公司對美高集團的說法并不認可。他們認為 ,他們所交付的車輛不僅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并且經過相關部門檢驗合格,而美高集團聲稱車輛的制作工藝粗糙,屬于主觀臆斷,而且無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同時,信進公司認為他們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 ,經雙方相關人員現場驗車并就小部分改裝配件重新確認后,他們曾多次催促美高集團提車,而美高集團遲遲沒來提車 ,也未支付改裝費用,違約在先的是美高集團,請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訴求。
爭議
車輛是否德國原產成焦點
除了對車輛是否存在問題有爭議外,另一個法庭爭論的焦點問題,就是車輛的產地問題。在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中,并未約定所購車輛的生產國別,不過,在同日簽訂的《改裝合同》中,在生產國別一欄中填有“德國”二字。在驗車時,也有業內人士提醒,這輛車并不是德國產的奔馳。
一審開庭時,雙方就這一焦點問題提供了多個證據。其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關于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來函咨詢問題的復函》中表述,根據涉案車輛的車架號可認定車輛為多階段制成車,“車輛的非完整車輛制造廠為德國戴姆勒股份公司,最后階段制造廠為土耳其Argen汽車工程及特種車輛工業貿易有限公司”。
此外,根據《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記載:這輛車自土耳其于2009年4月3日運抵上海,經上海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按章辦結進口手續,產地為土耳其,出廠日期為2008年8月。后經山東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中心鑒定,該車非德國制造的梅賽德斯-奔馳“斯賓特”524A8豪華商務客車;銘牌記載的車輛信息與該車不符;該車識別碼信息與該車現有狀況不符;無法確定該車是否為未經銷使用過的新車。
提醒:
購車時找行家把把關
12月10日,記者從本市多個基層法院獲悉,隨著機動車交易的升溫,購車糾紛的訴訟官司也越來越多。辦案法官告訴記者,跟其他案件相比,此類案件涉案金額較大,購置汽車的價格動輒10多萬 ,多者上百萬 ,案件調解存在著較大難度。
對此,嶗山法院民二庭庭長王鵬表示,購買汽車時,消費者應該認真閱讀《 汽車買賣合同》,不要心里著急買車、提車,而忽視合同內容或是接受一些不合理條款,并且應當把約定事項一概細致地寫在合同中。在前往現場提取車輛時,最好請真正懂得汽車車輛內部構造的“行家”驗收把關,發現問題要當場提出交涉,并保留相關證據。更為重要的是,購車過程中的所有手續都要在4S店進行,不要嫌麻煩而在4S店外辦理,盡可能不要交由他人代辦,“一旦出現類似情況,消費者可以找4S店索賠。”王鵬說。
判決:
雙方都有錯,解除合同
經城陽法院審理認為 ,汽車《 銷售合同》與《改裝合同》緊密相關,兩份合同指向的標的物應屬于同一車輛。故《改裝合同》中,關于車輛“生產國別/廠家:德國”的約定系對《銷售合同》約定的有效補充,而根據車輛識別代碼顯示,這輛車的最后階段制造廠為土耳其Argen汽車工程及特種車輛工業貿易有限公司。因此,不應認定為該車輛的生產國別為德國。但是,法院同時還認為 ,美高集團并無證據證明信進公司有欺詐的故意,其合同履行瑕疵原因有可諒解之處。因此,在被告承擔解除合同,返還車款的違約責任基礎上,再令其雙倍返還定金有失公允。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合同,信進公司返還美高集團購車款110.8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并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院審理此案時查明,美高集團在驗車過程中發現車輛存在與《改裝合同》約定不符的諸多質量問題,于2010年8月13日,羅列所發現問題向信進公司發出通知函,而信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此予以簽字認可,并于2010年8月16日、24日單方面向美高集團發出兩份承諾書,承諾對所發現的與《改裝合同》不符的問題在2010年8月26日前完成整改,并降低相應的改裝費用。由此,市中院認為,信進公司提供車輛存在一定質量問題并遲延交付,導致了糾紛的發生。
在車輛產地的爭議上,美高集團認為 ,其本意購買一輛整車由德國原裝進口的奔馳車 ,而信進公司則認為 ,本案車輛雖海關相關手續顯示產地為土耳其,但基型車是在德國生產,因此沒有違反合同約定。市中院認為在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中,并沒有針對產地問題進行明確約定,涉案車輛在德國杜塞爾多夫工廠生產完成后,運到土耳其改裝車門,之后直接運回中國,作為專業從事汽車銷售的賣方,信進公司對于該型號車輛必須運至土耳其進行門體改裝、車輛的隨車《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顯示產地為土耳其等基本事實應當是明知的,但是在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之前,信進公司卻沒有將這一信息告知美高集團,構成違約。而在另一方面,美高集團也沒有把相關意思準確無誤地向信進公司表達,只是在雙方同一天簽訂的《改裝合同》中模糊表示為“國別/產地:德國”,并未對產地做出任何約定,系約定不明,最終導致糾紛發生。
市中院審理認為 ,買賣雙方對車輛產地等信息在合同中約定不明,且對約定不明存在過錯,因此,雙方所簽訂的《銷售合同》應該解除,由信進公司返還美高集團的購車款110.8萬元。因美高集團已向信進公司支付110.8萬元購車款 ,該款項由信進公司長期占有,對美高集團而言會產生利息損失。同時,涉案車輛自起訴至今一直處于長期停滯狀態,車輛固有的特性決定了長期停滯必然會產生價值貶損,由于雙方對《銷售合同》均有過錯,因此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
二審之后,雙方均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請求。今年3月28日,經省高院裁定,駁回了雙方的再審申請。目前,此案在城陽法院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此外,根據城陽區人民法院(2013)城執字第01610號,信進公司已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文/圖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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