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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資源"附加費"亟待清理 看場電影都要交

    2014-11-25 07:56:08
    責任編輯:亞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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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7日,針對水電油價中含270億元“附加費”的質疑,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我國將清理規范民生資源“附加費”在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于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權拒絕繳納。據記者了解,近些年地方收取“附加費”情況普遍存在,部分地方收取水費時附加“ 南水北調基金”、電費附加“ 線路維護費”,甚至辦網吧要繳納30萬元的“誠信守法及產業發展基金”,目前“附加費”清理存在很大空間。

    6省份曾收南水北調基金

    各地的水價“附加費”,一般包括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公用事業附加等三種。這三種“附加費”,全部都在財政部的目錄清單中。這意味著,水價“附加費”跟電價“附加費”相同,同樣是合理費用,居民也不能拒絕繳納。

    水價“附加費”中還有一個區域性“附加費”——“南水北調基金”。

    國辦2004年發文“授權”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山東、河南等6省市,籌集“南水北調基金”。各省市采取的資金籌集方式都是從水費中“代收”。因此,這6省市的居民水費多了一項“附加費”,南水北調基金“附加”。今年9月,財政部發布通知,除河北外的其他5省市,完成上繳任務,取消收取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各地在水費中代收的南水北調基金“附加”是否已經按照要求取消?如果已經取消,水價為何沒有變化?原來的南水北調基金“附加”,現在流向了哪里?

    看場電影都繳“附加費”

    據記者初步統計,目前全國性廣泛收取的各類民生資源“附加費”,不下20種,滲透到了衣食住行各個領域。其中多數“附加費”都是由政府性基金“派生”出的,綁定在民生收費項目中代收。如電價的5大“ 附加費”,以及備受詬病的“ 民航發展基金”。

    “民航發展基金”系銷售機票時,按照國內航班每人次50元、國際航班每人次90元的標準代收。其“前身”是機場建設費,1992年開征后備受質疑,2012年,機場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并而成“ 民航發展基金”,自此,機場建設費完成了從行政性收費到政府性基金的“轉型”。

    還有不少“ 附加費”少有人注意。如“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其收費標準為電影票房收入的5%。例如觀眾購買了一張50元的電影票,那么其中的2.5元就流入到“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水價油價“捆綁”多

    不僅是政府性基金,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是民生資源“ 附加費”的來源之一。

    如捆綁在水價中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各地的“ 垃圾處理費”,如河北、重慶和深圳、銀川等地,也分別綁定在水價、燃氣價中。此外,油價也“派生”出了跟機票綁定的“航空燃油附加費”、“出租車燃油附加費”、“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不少城市啟用燃氣出租車。但“ 油改氣”后,南昌、南京、廈門 、沈陽、哈爾濱、秦皇島等10余地區仍收“出租車燃油附加費”。重慶、西安則將“出租車燃油附加費”,改名為“出租車燃氣附加費。”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施正文認為,民生資源“附加費”遠不止上述20余種,“國家層面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還有據可查,從中能發現‘附加費’。難以厘清的是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衍生出的‘附加費’。不少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都是越權設立、為了收費而設立的,這些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藏了多少‘附加費’?這是一筆糊涂賬 ”。

    去年2月,鄭州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就發布文件,要求新設網吧額外繳納“誠信守法及產業發展基金”30萬元。此舉被指擅自設立收費項目。

    內蒙古鄂爾多斯電業局連續兩年向用戶收取“線路維護費”,未提供收費依據。

    審計署廣州辦章爭鳴發表文章也談到了地方政府性基金亂象 ,“相關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各種政府性基金有近500項,其中除了34項多是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以外,其余基金項目均為各地區或部門越權或違規設立”。

    本版文圖據《新京報》

    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

    (財政部發布)

    ●鐵路建設基金

    ●港口建設費

    ●民航發展基金

    ●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附加費(海南)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

    ●城市公用事業附加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農網還貸資金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業建設費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旅游發展基金

    ●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森林植被恢復費

    ■關注

    “附加費”僅3項有行政法規依據

    各界對民生資源“附加費”的質疑由來已久。特別是電價中附加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每年兩會都有代表、委員呼吁取消。上述20多種民生資源“附加費”中,有法律依據的只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教育法》收取。水價中的“污水處理費”依《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其余多數“附加費”收費依據是“紅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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