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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棚戶區改造出新規 公攤面積納入補償范圍

    2014-12-29 09:24:50
    作者:劉旭
    責任編輯: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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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青島市政府發布《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與以前的辦法相比,新辦法調整了獎勵措施,鼓勵貨幣補償和異地房屋補償。此外,還增加了公攤面積單獨計算的相關規定。28日,城市信報/信網記者聯系了市城鄉建委房地產開發管理局對新規進行了解讀。

    比起舊的補償辦法,新辦法首先統一了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被征收房屋面積與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50% 支付房款。

    其次,在新的辦法中,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按照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新辦法對公攤面積比例也作出了規定,征收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的,按照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征收區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此外,對被征收房屋的獎勵也發生了變化,由原來危舊房的普惠獎勵,調整為鼓勵和引導居民選擇貨幣補償或異地房屋補償。新辦法突出了異地房屋補償,新增了貨幣補償的不足6萬元按6萬元獎勵的規定,不過這些都要求在規定期限簽訂協議。

    此外,新《辦法》還增加了征收從事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的補償辦法。同時符合“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層且用于商業或服務業用房的”和“取得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一年以上,并有納稅記錄”等條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進行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按照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區政府可實行貨幣補償,或選訂與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其中,征收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經與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協商同意后,可實行異地房屋補償或貨幣補償。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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