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萬女士同潔達機動車駕駛學校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協議,駕校收取培訓費用2600元、代收考試費用670元,組織體檢、報名、建檔等手續代辦費用800元。按照該協議第六條規定:“協議生效后,乙方提出終止培訓的,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按照下列條款辦理: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關資料;2、甲方退還相關費用。未組織乙方體檢報名的,全額退款;已進入培訓項目的,甲方按照實際發生的培訓學時扣除培訓費用及手續代辦費,剩余費用退還乙方。
今年1月17日,萬女士因工作調動返回即墨,無法繼續學習向駕校提出退費,但一直沒有結果。近日,萬女士將駕校告上法院。
駕校稱,收取萬女士2500元培訓費、考試費可以退還。駕校還稱,未收取萬女士800元報名費,要求根據協議,從已收取的培訓費2500元中扣除800元報名費,剩余1700元及考試費670元,共2370元退還萬女士。
李滄法院審理認為,萬女士僅以培訓協議為證據主張其已支付培訓費2600元、考試費670元及報名費800元,證據不足,其繳費情況應以駕校自認并舉證證明的培訓費2500元、考試費670元,共計3170元為準。駕校稱萬女士已參加培訓的事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萬女士未實際參加培訓的事實予以認可。根據合同約定,駕校退費時扣除培訓費用及手續代辦費的前提是“已進入培訓項目”,因此,駕校主張從上述已繳費用3170元中扣除800元報名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萬女士已參加了被告組織的體檢,但駕校未陳述并舉證證明雙方曾約定已體檢情況下應減少退款數額,故駕校主張減少應退費數額,證據不足。李滄法院最終判決駕校退還萬女士共計3170元。
記者 原野 通訊員 姜魯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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