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29日訊 近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青島監管局對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涉嫌行政許可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馬慧麗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以上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一是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2012年7月至12月,崔錫坡擔任泰康人壽膠州支公司實際負責人,2012年12月至今擔任泰康人壽萊西支公司實際負責人,但上述任職均未向我局提交崔錫坡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我局也未核準過崔錫坡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二是未經批準變更營銷服務部營業場所。未經我局核準,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擅自將姜山營銷服務部經營場所由原址萊西市姜山鎮北京路31號變更為現址萊西市姜山鎮杭州路。時任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辦公室主任馬慧麗對以上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場租賃合同》、萊西人身險公司機構負責人座談會簽到簿、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人力資源系統內勤人員明細表等材料在案佐證,足以證明。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認為,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罰款3萬元;未經批準變更營銷服務部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罰款2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馬慧麗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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