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7日發布 《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以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辦法于3月29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共39條,分為“總則”、“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與條件”、“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附則”等5章。
隨著行政和解制度確立,投資者尋求賠償又多了一條新路徑。
不過,要選擇行政和解,還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法違規案件,在滿足四個條件時,可以選擇行政和解。
首先,證監會正式立案,且經過了必要的調查程序,但案件事實或法律關系尚難完全明確;其次,采取行政和解方式執法有利于減少爭議,穩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秩序;第三,行政相對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最后,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實施辦法》規定,行政和解程序分為申請和受理、和解協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和解協議的執行等幾個環節。證監會內部由行政和解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行政和解,與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相互獨立。證監會實施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愿、協商、效能原則。中國證監會不得向行政相對人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或者強制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實施辦法》規定,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進行專戶管理。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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