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商12315消費維權案例 黎先生14年1月辦理的洗車卡,卡上并未注明有效期限,卡內仍有余額,但黎先生15年再去洗車時,洗車行告訴黎先生洗車卡已經作廢,并以辦卡超過一年為由拒絕讓黎先生繼續使用。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根據《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單方設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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