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發最低工資需職工同意
究竟哪些企業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我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 (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具有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不能將此作為工資發放的標準。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1.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因、期限、涉及職工人數。2.企業目前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駐市內三區中央、省、市屬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其他企業向所在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企業需延期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上述要求重新報告。
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山東省人民政府令188號),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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