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商12315消費維權案例 消費者孫女士2013年12月5日購買了一臺洗衣機,12月15日洗衣機的定時器出現質量問題,遂商家給以換新機的處理結果,至2014年12月10日,更換后的洗衣機再次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聯系商家售后保修,售后卻以該商品已過保修期為由拒絕維修。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提示:目前洗衣機、家用空調、家用電冰箱等商品的三包法規主要參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實行。根據該規定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根據第十四條規定:“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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