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1日起,青島四類保障房全面并軌,今后島城保障房將以公租房為主。9日,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高新區、黃島區的《青島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排序規則(試行)》出臺,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2日,新規在低保家庭打分、殘疾人家庭打分方面有較大調整。
具體打分規則為:
一、按人均月收入評分(最高45分)
1.人均月收入不超上年度市區低保標準(含)的計45分;
2.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低保標準,低于低保邊緣標準(含)的計30分;
3.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低保邊緣標準,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計15分;
4.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的計10分。
二、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評分(最高30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30
三、按家庭成員年齡評分(最高15分)
計分公式為:(申請家庭夫妻雙方平均年齡/80)×15
申請家庭夫妻雙方平均年齡80歲(含)以上為最大分值,計為15分。單身申請人年齡作為平均年齡帶入上述公式計算。平均年齡計算到“日”, 計算年齡的截止日為配租公告中公布的綜合評分排序日。
四、按申請家庭人口計分(最高10分)
按申請家庭人口數量計分,一人戶家庭計4分;兩人戶家庭中,家庭成員為同一代(夫妻)的計4分;家庭成員為兩代且同性的的計6分,兩代異性(父女、母子)的計8分;三人及以上戶家庭計10分。
五、附加分(最高25分)
(一)依取得登記資格時間加分(最高10分)
申請家庭自取得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之日起,每滿一年未配租住房的加2分,加分總值不超過10分。
(二)國家、省、市文件規定應予以優先配租的群體(最高15分)
1.市級及以上勞模家庭、具有青島市城鄉居民戶籍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分別加5分。
2.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按殘疾人的等級計分,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計5分,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計4分,殘疾等級為三級的計3分,殘疾等級為四級的計2分。家庭成員中有多人殘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員一人有多類殘疾的,以其中級別最高的計分。
3.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滿49歲)、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一級人員按每戶加5分;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滿49歲)、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二、三級人員按每戶加3分。
4.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大病救助個人加5分,家庭成員有多人享有大病救助的,最高加5分。
5.國家、省、市文件規定其他應予以優先配租的群體最高加5分。
六、本計分規則數值精確到小數點后四位數;對總分值相同的申請家庭,輪候順序依據資格申請的先后順序確定。
七、本計分規則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高新區、黃島區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的輪候排序工作。
八、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一、保障性住房主要分類
保障性住房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準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我市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我市目前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1)貨幣補貼,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2)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按照低于市場租金的優惠租價向特定住房困難群體提供可租賃的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限價商品住房是指經政府批準,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銷售價格的基礎上,以限房價、競地價的方式,招標確定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由中標單位按照約定標準建設,按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誰能夠申請市區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760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三)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四)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279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三、應該如何申請青島市的保障性住房?
申請人應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公示期為5日)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二)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民政部門。經申請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權,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核。區住房保障機構在進行審核時,出具協助核查函及其名單送公安部門核對戶籍信息。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區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的戶籍協查材料5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饋。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收入、財產、婚姻狀況核查工作。區民政部門可出具協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等部門配合實施信息核對。
1、車輛信息核對。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協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饋。
2、住房公積金信息核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饋。
3、社保繳費信息核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協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饋。
4、收入信息核對。稅務、工商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饋。
區民政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核對、評估情況,對申請人的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復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于5日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訴,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區民政部門做出書面說明后,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統一答復申請人,申請人未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不能證明審核結果錯誤的,不予準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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