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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360萬買法拉利發現系事故車 索賠1440萬

    2015-05-26 16:36:00
    來源:重慶晚報
    責任編輯:千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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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龔先生360萬元買來二手法拉利是事故車

    兩年前,家住江北區的龔先生花3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的法拉利跑車。開了一年多他才發現,這輛車曾在杭州出過一次較為嚴重的車禍,保險理賠金額達40萬元。龔先生認為,4S店當初銷售時沒有告知此車為事故車的事實,侵犯了他的知情權。

    多次協商無果后,龔先生將4S店告到了渝北區法院,要求退一賠三,索賠金額為1440萬元。昨日,龔先生已經收到法院送達的開庭傳票。據了解,這也是重慶首例索賠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汽車消費索賠案。

    車主 開了一個月出現異響

    2013年6月,龔先生準備購置一輛跑車,在渝北區一家4S店,銷售人員向他推薦了一輛二手法拉利458 Italia。

    “他說這臺車是杭州過來的,只跑了3000多公里,算是準新車,沒有任何問題,不但比新車便宜,而且還節約了購置稅。”龔先生說,當時的新車報價是388萬多元,這臺二手車對方報價是360萬元,于是他決定購買。

    兩個月后,龔先生順利提車,檢查一番后沒發現異樣。昨日下午,龔先生向重慶晚報記者出示的購買合同上顯示,當時該車行駛公里數為3145公里,車況完好。

    龔先生說,車開了一個多月后,他就察覺到了一些問題,儀表盤和副駕駛的車體內部時常聽到異響,我問售后服務人員,他們解釋說可能是某個螺絲松了。我對跑車也不太懂,就沒有想太多。

    直到今年春節,朋友黃先生看到他的跑車時說:“怪怪的。車的保險杠、車輪附近的漆面顏色和其他地方不同。”黃先生通過相關渠道查到,這輛車最初來自杭州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維修記錄顯示,這輛車在2013年經過了一次大修,前后輪、平衡塊、左下臂擺等20個組件和耗材進行過維修和更換。

    有經驗的黃先生告訴龔先生,只有較為嚴重的交通事故,車輛維修才會動及那么多部件。

    保險

    法拉利撞過護欄理賠40萬元

    此后,龔先生找到賣車的4S店,索要法拉利在杭州的維修記錄,以確定該車是否為事故車。4S店稱,要查詢過去的維修記錄,只能由原車主憑身份證原件向當地經銷商申請,在重慶無法查到該車在其他地方的維修記錄。

    龔先生幾番致電杭州的經銷商后都碰了壁,對方告知“不能查了”。

    雖然屢屢碰壁,龔先生仍四處托人想辦法,最后,他通過保險公司查到了真相:2013年1月29日,這輛法拉利在杭州與隔離帶發生了碰撞,進行過一次大修,理賠金額達40萬元。之后,這輛法拉利運到重慶,賣給了他。

    今年的4月17日,重慶市公證處對保險公司的這些說法進行了全程公證。

    律師

    退一賠三有法可依

    龔先生認為,合同上寫得很清楚,4S店應該真實完整地告知車況,不能隱瞞或造假,店方自始至終都隱瞞了事故車的事實,構成了欺詐。

    為此,龔先生多次同4S店協商,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5月初,他委托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陳曄、余洋兩名律師將4S店告到了渝北區法院,請求返還購車款,同時退一賠三,索賠1440萬元。

    昨日,龔先生收到了渝北區法院發出的開庭傳票,6月24日該案將在渝北區法院開庭審理。

    陳曄、余洋律師接受重慶晚報記者采訪時均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也就是說,法拉利4S店如果存在消費欺詐行為,應當按照360萬元的購車金額,退一賠三。

    4S店

    是否應訴由高層決定

    對于4S店的欺瞞行為,龔先生頗感不滿。

    “如果提前告知我車出過那么嚴重的交通事故,那么該車就有安全隱患,我是肯定不會買的。”龔先生很是氣憤地說。

    昨日下午,龔先生再次致電4S店負責處理此事的朱經理。對方表示,公司在上周五收到了法院的開庭傳票,并已經上報給了公司高層以及律師。如何處理此事?是否應訴?都要由高層及律師來定奪。

    朱經理表示:“如果公司有什么具體的消息,將及時和龔先生溝通。”

    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重慶長隆律師事務所主任徐興權律師介紹說,新消法不僅將汽車納入保護范圍,而且發生爭議時,經營者還有舉證責任。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提出:“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所以此案中,要認定4S店欺詐,其是否盡到告知義務是關鍵的一點。按照新消法,如果4S店要證明自己無欺詐行為,就要提供已事先盡到告知義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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