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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售設備層辦出房產證 青島頤中被判賠200多萬

    2015-05-27 14:29:43
    來源:信網
    作者:琺軒 王曉敏
    責任編輯:尺素

    信網5月27日訊 房屋建筑中的設備層原本是專門放置機電、管道設備的地方,不能當住宅向外出售。青島市民王先生花38.8萬元買到一處房屋,一年后被告知房屋原來是設備層,所持的《房地產權證》也被撤銷。2011年3月24日,王先生將開發商青島頤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案件歷經兩審,青島頤中房地產公司被判賠付王先生約219.7萬元。

    2001年11月12日,青島頤中房地產公司與市民陳先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青島市延安三路59號1單元網點以上11層1、2戶房屋賣與陳先生。合同約定:房屋用途為商住,合同價款30萬元。房屋平面附圖標注該房屋所在層為閣樓層。2003年10月8日,陳先生領取了《房地產權證》。

    2003年10月21日,王先生從陳先生處購買了這處房產,合同價款38.8萬元。同日,雙方持買賣合同等資料向房產局申辦權屬轉移登記。10月30日,王先生領取了《房地產權證》。

    2004年6月,頤中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向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舉報青島頤中房地產公司非法將設備層房屋出售并辦理房地產權證,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要求調查處理。經調查,規劃設計用途為設備層,青島頤中房地產公司與陳先生在申辦產權登記時,提供的圖紙顯示為閣樓層,商品房買賣合同載明的房屋用途為商住,這兩項內容均與事實不符,故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決定注銷王先生所持的《房地產權證》。

    2011年3月24日,王先生訴至法院,向頤中房地產公司索賠。法院經王先生申請,委托青島廣信達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處房產的現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總價格約為276.8萬元。

    頤中房地產公司卻認為,己方與王先生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王先生要求己方賠償沒有依據;另外,王先生索要280萬元賠償款亦沒有依據。

    此案經兩審,歷時四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先生購買此處房產時面積為128.74平方米,其在房屋裝修過程中,加裝了一層閣樓,擅自改變了房屋的原結構,與其申報的裝修范圍不符,故該閣樓部分增加的價值不計入其損失的數額。但頤中房地產公司應賠償王先生對房屋投入的裝修費用21.8萬元。頤中房地產公司應向王先生支付219.67萬元。(琺軒 王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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