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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福建高考高校招生:不能因考生殘疾不予錄取

    2015-06-02 14:07:50
    來源:信網綜合
    責任編輯:每皮

    2015年福建省高考[微博]時間為6月7日、8日,高考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福建省高考志愿采用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須登錄“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完成填報,填報時間另行通知。以下為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志愿填報、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 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會辦公室設在省教育考試院,代表省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省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閩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中學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第五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本地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委會下設辦公室,系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確定招辦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添置必要的設備。招生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各市、縣(區)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上一級招委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

    2.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同級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并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有效應急方案;

    3.負責本考區統考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含考場網上巡視系統)的標準化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輸、保管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負責組織本考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屆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愿填報等工作;

    5.按規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忌嚓P信息采集的完整與準確;

    6.負責本考區試(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衛人員、考場監考員、巡視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調、培訓、考核工作;

    7.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匯總、統計與上報,命題、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面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發放和保管等工作;

    8.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宣傳、咨詢及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接受并處理考生及群眾的來信來訪。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本地區教育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六條 高校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高??沙闪⒄猩踩C芄ぷ黝I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紀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機構;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三章 報 名

    第七條 高校招生全國統考報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14〕8號)執行。

    第四章 考生電子檔案

    第八條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忌娮訖n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應屆高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忌娮訖n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第九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我省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確??忌嚓P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對采集的考生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匯總整理,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忌娮訖n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忌娮訖n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騿挝?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其戶口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六章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第十二條 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具體體檢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4〕11號)執行。

    第十三條 對各地按正常程序上報有異議的考生體檢結論,由省教育廳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指定的終檢單位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四條 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考 試

    第十五條 2015年高校招生全國統考科目時間安排:

    2015福建高考考試時間

    2015福建高考[微博]考試時間  第十六條 報考文史類以及報考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四門。報考理工類以及報考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四門。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三科試卷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均為300分??忌偡譃楦鲉慰凭砻娉煽冎汀?/p>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目考試試題包括聽力考試部分,聽力考試部分卷面分值為30分。

    第十八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外語選考英語或日語的考生,報考高校外語類專業或專業有外語口試要求(由省教育考試院在公布招生計劃時注明)的,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外語口試試題的命制,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外語口試的實施。外語口試工作全省統一定于6月23日開始??忌氂?月9日至6月11日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參加外語口試申請,獲得批準后按各地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外語口試??忌庹Z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外語口試成績作為高校錄取時的參考。

    第十九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省級專業統考。藝術類省級專業統考的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省級統考工作的通知》(閩考院普〔2014〕21號)執行,體育類省級專業統考的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考院普〔2014〕17號)執行。

    第二十條 考生必須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有效《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帶照片且在照片上加蓋壓角公章的戶籍證明,下同)到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地點,簽領本人《準考證》,不得委托他人代領。并于6月6日前,熟悉考場,接受考前的考風考紀和誠信考試教育,簽訂《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第二十一條 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忌璋磿r參加考試,遵守考試規則、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覺誠信考試。進場考試時,必須在“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 考試前,經批準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職招考錄取考生以及其他類型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全國統考。

    第二十三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外語口試等省級統考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招委會和有關各高校均須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切實加強保密室網上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向省招委會領導和教育部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五條 全國統考必須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進行,具體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和《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工作,實行省招委會領導下評卷點負責制。有關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

    全國統考的全部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作為評卷點的高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要求,加強網上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加大網上評卷基地建設力度,強化對評卷教師的選派、培訓與教育管理,確保過程安全、寬嚴合適、結果準確、按時保質完成評卷任務。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評卷點高校,做好本地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與保障工作。

    評卷工作嚴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5〕9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考試成績由考生本人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不公布、不查卷??忌鐚Ρ救烁呖汲煽冑|疑,可在規定時間內,由考生本人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復查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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