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協定能夠從哪些具體方面為我國納稅人境外投資經營等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據了解,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利息免稅。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有些稅收協定中對可享受免稅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名,我國列名的金融機構一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雖然貸款合同的包稅規定往往將利息的稅收負擔從金融機構轉嫁給借款企業,但利息免稅仍然能夠大大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2015年2月,一家“走出去”企業向我國稅務機關反映,其在T國設立的子公司從我國一家政府全資擁有的銀行(下稱“某銀行”)取得貸款并支付利息,貸款合同的包稅規定使得相關利息的稅收負擔由某銀行轉嫁給了該“走出去”企業在T國的子公司。T國稅務當局以該筆貸款不滿足“由締約國一方政府、地方當局或中央銀行擔?;虮kU”這一條件為由,拒絕按照兩國稅收協定對該筆利息給予免稅待遇。我國稅務機關就此案致函T國稅務主管當局,向其提起相互協商,說明對方所要求的“由締約國一方政府、地方當局或中央銀行擔保或保險的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稅待遇的必要條件,而只是兩個或有條件之一。最終,T國稅務主管當局與我國達成一致,同意向某銀行支付的利息可在T國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我國“走出去”企業在T國子公司避免了500余萬美元的稅收損失。 記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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