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修改兩融細則,融券規則由T+0改為T+1。上交所公告顯示,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后,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深交所稱,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據悉,此舉主要為防止部分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業務,變相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加大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影響市場穩定運行。該項調整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融券業務,不會影響融資融券業務的正常開展,有助于維護市場穩定以及融資融券業務的平穩健康發展。
以下為全文:
滬深兩市修改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十五條的通知
上證發〔2015〕6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規范發展,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十五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條文如下:
第十五條客戶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會員融入的證券。
修改后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深交所修訂兩融細則進一步規范融券業務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深交所發布通知,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2.13條進行了修訂。
據悉,此次修訂主要對投資者融券賣出后了結負債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明確要求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主要為防止部分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業務,變相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加大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影響市場穩定運行。該項調整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融券業務,不會影響融資融券業務的正常開展,有助于維護市場穩定以及融資融券業務的平穩健康發展。
關于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2.13條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平穩發展,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2.13條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實施細則》第2.13條修改為:
2.13 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二、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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