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商12315消費維權案例
近日,消費者于女士6歲的兒子前幾天在一家文具店以15元的價格購買了三支加壓式螺旋自動鉛筆,回家換鉛的時候,用力過大使鉛筆芯快速射出,扎傷左手,傷口中殘留的鉛芯又引發了感染,后經住院治療痊愈。于女士找到經營者,要求經營者賠償住院費以及相關費用1500元,經營者推脫稱是消費者使用不當引起的,不予賠償。于女士十分氣憤投訴到工商部門。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根據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于女士兒子受到損傷是由于鉛筆自身問題造成的,并且鉛筆使用說明中沒有標注警示標志,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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