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社會關注的王福東等非法集資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福東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情介紹:1.56億余元資金不能償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東成立青島盛世順馳投資抵押房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順馳公司),由王福東任董事長,股東有王福東、孫永貴。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間,被告人王福東先后注冊成立青島盛世桃源置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大多未實際經營。順馳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被吊銷。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王福東以順馳公司投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需要資金為由、以及以民間借貸、抵押借款等多種方式,利用假黃金作為投資保障,用他人房產證件作虛假質押,并以支付高額投資利息為誘餌,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推介會、口頭宣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石某某、劉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2億余元。
所集資金除2010萬余元用于投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外,其余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投資青島盛世桃源置業有限公司等8個公司、對外放貸、購買房產、土地、車輛及被告人王福東、劉俊平時花銷揮霍,致使被害人1.56億余元資金不能償還。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王福東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轉讓與隋某某。被告人劉俊、孫永貴、耿尊超明知順馳公司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公開吸收存款業務,仍與被告人王福東共同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被告人劉俊于2010年10月份進入順馳公司工作,以順馳公司總經理身份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68億元。被告人孫永貴于2008年7月進入順馳公司,負責順馳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部分對外放貸事務,接待投資人,并以順馳公司商丘路分公司經理的身份進行管理,共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500余萬元。被告人耿尊超于2009年底進入順馳公司工作,以順馳公司員工、理財部經理身份,直接接待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0余萬元。
涉及人員:達300余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福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劉俊、孫永貴、耿尊超,在明知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公開吸收存款業務的情況下,與被告人王福東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處罰。
經審理,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福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劉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被告人孫永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被告人耿尊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王福東等非法集資案涉及人員達300余人,涉案金額2億余元,犯罪周期近兩年,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和典型性。
作案手法:公司為真,項目為假
從本案的作案手法看,被告人抓住群眾手中有閑散資金,想通過投資獲取較高收益的期望,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支付高額投資利息,吸收公眾關注,并虛假設立公司,投資、啟動一些實體項目,以此獲得群眾信任,進而達到吸引社會公眾投資的目的。
實質上,被告人設立的公司、啟動的所謂項目,根本無法正常經營,即使真能發展到正常經營的地步,也不可能有如此大的利潤支撐所收巨額資金的高息。被告人的主要目的也不是要通過經營公司、項目來掙取利潤,繼而歸還社會公眾的投資本息。值得注意的是,當前非法集資案件發展的模式,已經從早些年典型的民間借貸、投資理財、投資入股、以及“編造虛假公司、企業、項目、業務”等各種名義吸收資金,演變為真公司、假項目,或假實體、真業務相互交織的方式集資,更具迷惑性和隱蔽性,更難識別和預防。本案被告人所采取的非法集資方法,正說明了這點,既有傳統非法集資方式,也有新發展的非傳統模式。
另外,本案被告人除采取以上的所謂實體,騙取群眾信任外,還以不同的或公司、或個人的黃金、房產證等,充作抵押物、質押物、投資保障物,吸引群眾投資。登記在案的300余名投資人,受利益驅使,將多年積蓄“投資”到王福東公司,最終大多血本無歸,損失慘重。
法院提醒:理財別追求虛高利益
從青島全市法院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審判情況看,近年來受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數量上升較快。2012年受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2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7件,集資詐騙案件5件;2013年受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76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63件,集資詐騙案件13件;2014年受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61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43件,集資詐騙案件18件。呈現出案發數量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被害人分布廣泛且損失巨大、案件影響越來越大、群眾損失難以追繳、社會矛盾易于激化等特點。
為應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數量上升的形勢,青島全市法院對該類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并努力采取措施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集資詐騙犯罪被告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并致被害人巨額損失無法挽回的,一律予以嚴懲。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被告人,審理中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首犯在量刑上予以從嚴掌握。盡最大努力挽回投資人損失,協調偵查部門、執行部門,加大追繳、退賠和贓物處置力度,將非法集資案件的負面社會影響降至最低。
青島中院希望通過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公開審理和宣判,警示廣大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青島中院提醒廣大社會公眾通過正規渠道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理財,認清非法集資行為及其嚴重危害性,保護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一定要遠離非法集資行為,切忌為了盲目追求虛高利益而深受其害。
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