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居民合表戶用電價格在2015年7月1日抄見電量前,不滿1千伏的按照每千瓦時0.5469元標準執行。
今天下午,我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政策”。根據通報,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收費將不高于汽車燃油成本,其中電動公交車最高為0.60元/千瓦時,電動乘用車最高為0.65元/千瓦時,試行兩年。
據物價局通報,2020年前,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標準上限經授權由青島市物價局制定,各區、市政府及價格主管部門沒有相應權限。
此次定價遵循“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使電動公交汽車電費及充電服務成本不高于汽車燃油成本的70%,電動乘用汽車電費及充電服務成本不高于汽車燃油成本的50%,并根據燃油(氣)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確保電動汽車電費及充電服務成本低于燃氣汽車使用成本。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電動公交車最高為0.60元/千瓦時,電動乘用車最高為0.65元/千瓦時,試行兩年。
按照國家發改委的規定,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對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我市現行相關銷售電價見附表。
對于提供充電服務的企業,市物價局也出臺了明確要求:第一,要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充電電價和充電服務費標準等,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第二,要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準確記錄并分類核算電動車電費、充電服務費等收支情況和經營成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等工作,以便核定收費標準。
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