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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息非法吸儲500萬 酒店負責人一審獲刑4年半

    2015-06-21 15:25:35
    作者:孫桂東
    責任編輯:蘇青

    半島都市報6月20日訊(記者 孫桂東) 青島一家商務酒店法定代表人馬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名,通過朋友推薦和相互介紹的方式,并承諾給予月息2%~3%的高息,先后向蘇某等10余名存款人吸收存款共計500余萬元。近日,馬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獲刑4年半。

    2009年,馬某某在人民路上購買一處網點房,開設商務酒店和超市。馬某某還代理某紙業衛生紙在青島的業務,還從事門業、消防等工程裝飾生意,和黃某甲共同經營過煤炭生意。

    2011年6月的一天,馬某某以想做出口日本膠合板生意為由找其認識的黃某甲借錢,雙方約定月息2分。黃某甲就分兩次借給馬某某60萬元。借款合同分兩份簽訂,其中一份是以黃某甲妻子王某甲名義簽訂,馬某某一共支付給其13.2萬元利息。

    2011年3月份,黃某甲告訴外甥蘇某,稱馬某某很有經濟實力,現在資金周轉不過來,讓蘇某借一點錢,約好2%的利息,蘇某將100萬元轉賬給黃某甲,黃某甲轉給馬某某。2012年9月底,蘇某又將135萬元轉賬給其妻子王某甲,王某甲轉了90萬元給馬某某。2012年10月1日,在馬某某的辦公室里,馬某某給王某甲簽了一份200萬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月息3%,返了3個月的利息后再未還本付息。

    隨后,黃某甲對外宣傳馬某某的經濟實力,又介紹了五個人給馬某某投資借款。這五人分別是秦某80萬元,郭某甲40萬元,徐某山16萬元,周某甲15萬元,郭某乙16萬元。

    另外,馬某某還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以2%到3%的月息,先后向周某乙等多人借款,金額從5萬元到25萬元不等。一開始,馬某某還償還利息,后來一些人漸漸收不到利息,本金也無法收回。

    2013年12月,馬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近日,市北法院一審判決,馬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刑4年半,并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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