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充一名女子將房產轉給兒子 男友提起訴訟
一男子還沒離婚就和他人同居。期間,同居女友購置了一處房產, 后她將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 該男子遂將這對母子告上法院, 聲稱在女方購房前兩年, 他們即開始了同居生活, 女方所購房屋是雙方共同財產。 但女方稱他們是在購房兩年后才開始同居, 房子是自己一人出資買的。 法院對該男子主張尚未離婚即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不予采信, 一二審判決均駁回其訴請。
房產轉給兒子 男友提起訴訟
儀隴縣某鎮男子龍凱,與前妻梅娟因性格不合,于2013年3月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請后,二人于2014年7月16日協議離婚。
離婚幾年后, 龍凱將同居女友夏虹告上儀隴縣人民法院,爭奪他們同居期間夏虹購置的一套住房。
2014年6月24日,夏虹與劉強等3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約定劉強等3人將一套面積為88.96平方米的房屋出賣給夏虹,總價266850元。此后至2015年10月14日,夏虹先后分10次向賣方支付了房款。2015年底, 夏虹把購置的這套房屋的產權變更到了她兒子裴武名下。這引起了龍凱的不滿,2017年底,他向儀隴法院起訴夏虹母子。
是否共同財產 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時,龍凱稱,他2012年7月認識夏虹,當月兩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2013年1月, 他和夏虹購買何軒夫婦的一輛貨車, 并約定將何軒夫婦的貨車經營權轉讓給龍凱,這充分證明,他和夏虹當時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經營和生活。此后,他就一直在跑運輸,收入也是交給夏虹保管, 他跑運輸掙的錢就是夏虹買房子的主要資金來源。在本案訴訟前,夏虹將房產過戶給兒子裴武, 這證明夏虹侵吞他應當享受財產的份額。龍凱向法院提出訴請:依法分割龍凱、夏虹同居期購買的住房及裝修附屬設施和家電、家具。
被告夏虹反駁說,她和龍凱是在2014年上半年才同居的,那套房子是她一人出錢購買。夏虹向法院提交了不少證據,證明她向多人借款買房的事實。對此,龍凱認為,她向銀行和私人借的錢都用于搞養殖業。
難證出資購房 法院駁回訴請
儀隴法院審理認為: 龍凱訴稱他和夏虹于2012年7月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夏虹辯稱同居時間是2014年上半年。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龍凱2014年7月16日才與前妻離婚, 故法院對龍凱訴稱的他在婚姻期間與夏虹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不予采信。 龍凱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僅能證實他與夏虹存在同居事實,但并未對訴爭房屋的出資情況給予證明。 夏虹所舉證據中, 詳細列舉了對訴爭房屋的出資情況和資金來源,綜合夏虹支付購房款的時間及金額,結合房屋總價為266850元的事實, 法院足以認定訴爭房屋的出資系夏虹的個人出資。 龍凱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并未證實他在訴爭房屋的購買過程中出資。2018年9月,儀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龍凱的全部訴訟請求。龍凱不服,上訴至南充中院。
南充中院二審認為, 龍凱在尚未與前妻離婚的情況下, 就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與法理、情理不符,原審對龍凱主張與夏虹于2012年7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不予采信,二審予以支持。龍凱所舉證據不能證明他為購房出資,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日前,南充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虹在二審時自愿補償龍凱1萬元,法院予以認可。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同居財產如何處理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 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性質完全不同。 夫妻財產系法定共有, 離婚時自然分割,除非有反證;而同居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即為誰所有, 除非有反證才能分割。本案中,龍凱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訴爭房產系雙方共同財產, 故法院駁回其訴請。
記者 何顯飛
[來源:南充新聞網 編輯:格若]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