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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離婚案真讓人堵心:妻子患重病丈夫要離婚

    2019-05-27 08:36:53
    來源:青島早報
    責任編輯:亞麥

    原標題:這些離婚案 真讓人堵心

    妻子患重病還硬要離婚、分居期間低價轉移房產、婚內長期對妻子實施“家暴”、婚后對妻子不忠出軌。近日,膠州法院發布了四起維護婦女權益典型離婚案例,在這些離婚案中,雖然最終涉案本身的婦女權益都得到了妥善解決,但案件本身卻發人深省。法官提醒,近年來,他們受理的離婚案件數量總體平穩,年平均受案量維持在1200件左右,其中90%以上離婚案件會衍生財產糾紛、撫養費糾紛,所以在離婚中,婦女應該注意收集相關證據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

    妻子患重病 丈夫要離婚

    膠州人孫女士和周某結婚已經5年了,在婚后一年中她被診斷患有尿毒癥,常年處于求醫的過程中,為了看病因此也大大加重了家里經濟負擔??吹狡拮优f病難治,且還需要花費巨額治療費,周某便萌生了離婚逃避責任的想法。于是,在2015年周某先后兩次起訴請求與妻子離婚,最終均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2016年,周某再次起訴離婚。為避免矛盾激化,案件承辦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積極溝通,讓雙方回歸理性的道路。經過多次做思想工作,在周某支付了孫女士生活困難幫扶32萬元的情況下,兩人最終辦理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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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實不能一起生活 首先保障弱者權益

    膠州法院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這里的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的一方對其配偶負有提供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律關系。在處理離婚時,如果發現有夫妻一方出現重大疾病、陷入生活困難,法院會考慮到離婚確實不利于夫妻相互扶助、度過難關,從而不準許離婚。本案中孫女士身患疾病,在離婚訴訟中處于弱勢一方,且因長期患病導致性格偏執,生活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本案中,他們沒有機械地適用法律不準許離婚,而是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保障了離婚婦女今后生活所面臨的難題。

    案例

    丈夫偷偷將房產低價轉讓

    2009年,膠州人國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當地人馬某,在經歷了三年多的戀愛后,兩人于2012年登記結婚。 2014年,夫妻兩人在膠州新城區購買了一套價值90余萬元的房產。后來,在國女士生育一女孩之后,雙方之間因為孩子問題經常發生爭吵,并在2015年開始分居。

    分居期間,馬某私自以60萬元的低價將房產轉讓給了案外人??吹秸煞蛞呀涀冃?,感情也無法挽回。同年下半年,國女士只好起訴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所購房屋。

    經膠州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未經國女士同意,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合理價格私自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時,考慮到孩子生活和居住等實際情況,將爭議房屋判決給了國女士,并且鑒于馬某的惡意變賣行為而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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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處分共同財產 法律會予以懲戒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等均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對于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于重大財產的處分,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如一方擅自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被侵害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也可以在無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確認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

    另外,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這也體現了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法律對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予以規制和懲戒。

    案例

    婚后屢次對妻子實施“家暴”

    2009年,膠州王女士與劉某經人介紹認識,一年后兩人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劉某偶有輕微動手的行為。但在隨后的幾年時間里,劉某的行為逐漸“升級”。其中,在2011年3月份的一個晚上,王女士和劉某因為家庭瑣事再次發生了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劉某動手毆打王女士,致其鼻骨骨折;同年9月份的一天,劉某又在酒后將王女士打傷,致其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2012年4月,劉某再次毆打王女士,致其面背部多處受傷。之后,因忍受不了“家暴”,王女士只好起訴離婚。但在離婚過程中,劉某多次電話威脅王女士撤訴,并揚言不撤訴便要好好將她“收拾收拾”。迫于威脅,王女士遂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經膠州法院審查后認為,王女士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禁止劉某毆打、威脅王女士,并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送達給劉某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婦聯等相關部門。后經法院公開審理認為,劉某多次動手打人,并多次致王女士輕微傷、輕傷,已構成家庭暴力,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婚生女兒隨王女士生活,劉某則支付相應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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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庭暴力 要敢于說“不”

    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把反家庭暴力納入了法律范疇,家庭暴力也不再局限于夫妻之間,而是擴大到家庭成員之間;在暴力形式上,也擴展到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針對家庭暴力,《反家暴法》設置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這一法律利器。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根據反家暴法,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豎起了一道“隔離墻”,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了較好的保護,有效減輕了施暴者對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壓力。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別提出,申請人的相關近親屬,也被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

    那么遭遇家庭暴力怎么辦呢?膠州法官支招說,一,敢說不。不要羞于啟齒,要及時聯系當地社區、居委會及婦聯,尋求他們的幫助,及時調解矛盾糾紛;二,找公安。要向公安機關及時報案、驗傷,公安的出警記錄是有力的證據;三,找醫院。要及時到醫院進行就診治療,不僅是對自己身體的保護,也是家暴的重要證據。

    案例

    丈夫長期出差 原來是出軌

    張女士與李某都是泰安人,兩人結婚后便來到膠州共同經營創業。從2014年開始,李某經常以出差為由長期離家,一開始,張女士因撫養孩子、經營店面,事情非常多,所以并沒有在意。2015年夏天,張女士在與其客戶交流時無意中知道了李某在外出軌,李某經常說的出差均是幌子,在確認了真相后,張女士便提起離婚訴訟。

    經膠州法院審理,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產生爭議,法院認為李某在與張女士婚姻存續期間出軌,給無過錯方張女士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應依法賠償張女士一定的精神撫慰金,并少分夫妻共同財產,遂判決李某賠償張女士精神撫慰金1萬元。另外,綜合考慮張女士在夫妻生活期間對家庭的付出,張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中的70%,李某分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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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內出軌者應少分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之規定。夫妻一方一旦違反忠實義務,可能會導致在離婚時一方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同時也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般不會太多。

    本版撰稿 記者 牟成梓 通訊員 朱海龍

    [來源:青島早報 編輯:亞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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