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怕家丑外揚、取證難……遠離家暴有"法"還要有"心"
半島記者 李珍
18年前,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讓“家暴”這個陌生的詞匯走進國人的視野。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國家從法律層面表達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決心。今年1月,《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正式實施,在這部條例當中,對反家暴工作遇到的難題和阻力,以及如何更好地反家暴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盡管法律規定了受到家暴的受害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迄今為止申請情況并不樂觀,取證難和傳統觀念成為主要阻礙因素。
案例
女子受家暴搶救無效身亡
5月20日,網傳一段女子錄制視頻取證過程中,被一男子家暴的片斷,視頻顯示,男子對女子拳打腳踢超過40秒,一名幼兒始終在旁大哭。視頻發布后引發網友關注。廣東江門鶴山市公安局官微5月21日傍晚發出通報指出,5月17日14時許,110報警服務臺接到事主姚某報警稱其被丈夫陳某文毆打致傷,目前已經在共和醫院治療,要求民警到場處理。民警將陳某文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后經法醫驗傷,姚某傷情達到輕傷程度。經審訊,犯罪嫌疑人陳某文對其故意傷害妻子姚某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犯罪嫌疑人陳某文已于5月18日被鶴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情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018年12月5日,四川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輿論關注的廣安市廣安區原副區長黎永蘭被男友林雪川家暴致死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林雪川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10月22日,林雪川涉嫌將黎永蘭打傷入院,經過五天的搶救,黎永蘭因嚴重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7月,發生在青島市內蒙古路長途汽車站附近的一起兇殺案在微信群里瘋傳。據市北公安通報,2018年7月24日7時30分許,在內蒙古路長途站附近發生一起命案。經調查,韓某因感情糾紛將其前妻范某用刀殺害。目前犯罪嫌疑人韓某已被市北警方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記者了解到,目前該案已經進入審判程序,公訴人以被告人韓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據了解,被告人韓某與被害人范某曾經是夫妻關系,后來于2008年離婚。兩人離婚后,還是帶著孩子一起生活。2018年春節前,二人因故發生爭吵,韓某打了范某,并從租房處搬出。后來韓某想要回去和范某一起住被范某拒絕。直到案發前,韓某多次向范某提出復合均被拒絕。2018年7月24日,韓某駕車來到交運海泊河長途汽車站內蒙古路出口通道處,駕車朝站在路邊的范某撞去,將范某撞倒后又持單刃刀朝范某胸部及頸部猛捅數刀,后韓某返回車上喝下農藥,又再次下車持刀捅刺范某數刀致其死亡。記者了解到,目前該案件仍在審理當中。
在2019年2月,記者從檢察院獲悉的另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害人同樣是被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因丈夫懷疑妻子外遇,就頻繁使用暴力毆打被害人,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
障礙
“有暴力無證據”成認定難點
家住市南區的張琳(化名)兩年前和前夫離婚,離婚原因是前夫出軌并多次對其家暴。據張琳介紹,兩人沒離婚之前,前夫經常打她,有一次掐著她的脖子險些窒息。有幾次她也報警求助了,但是由于沒有到醫院檢查等原因,在離婚時竟提交不出前夫家暴的證據。
張琳的遭遇不是個例。據青島中院家事糾紛審判團隊負責人劉琰介紹,2016年至2019年3月,青島兩級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共2595件。自2015年青島法院與公安局、婦聯建立實施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聯動機制以來,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39份。根據相關統計數據,從2014年到2016年,全國涉及家暴的一審案件數量共94571件,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的案件僅僅3741件,比例僅僅為3.96%。這其中的因素之一就在于證據保存困難、舉證不足。取證難之所以成為目前認定家暴行為的難點之一,是因為有的受害者不報警,有的不知道做傷情鑒定。在諸多家暴案例中,作為受害方的女性,有的也會有所顧慮,尤其是還想在一起過日子的,往往會選擇原諒丈夫的家暴行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親屬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擔心影響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聲譽而不愿提出申請,也有一部分人心存恐懼不敢申請。
也有少數女性不堪忍受選擇“以暴制暴”,據公開資料,江蘇省婦聯對該省某女子監獄1477名女性罪犯的問卷調查顯示,237名女性罪犯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其中有62人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而故意殺人。
保障
受暴者維權有“法”來撐腰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開始施行。據統計,2016年至2018年6月底,山東全省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61件,并及時向當地政府、派出所、婦聯、村居等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相關部門協同保護家暴受害方。
業內人士認為,大量案例表明,整個社會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尚未真正樹立,從事反家暴一線服務的人員普遍對家暴的規律特征與受害人的特殊心理缺乏足夠了解,法律認定家暴事實的比例低,受害人舉證難,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告誡書制度的潛力遠未充分發揮。當地政府、派出所以及婦聯等機構在反家暴當中的責任和義務沒有真正厘清,在實踐中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
2019年1月,《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正式施行,這是國內第一部關于預防、處置家庭暴力的綜合性地方法規。該條例創設了首辦負責制、強制報案等義務;確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并規定了詳盡的預防措施。
《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若加害人毆打受害人,給受害人造成輕傷以下傷情的,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該條文,應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構成輕傷(包括輕傷)以上傷情的,則加害人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該條文,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業內人士認為,該條文既能對潛在的施暴者產生震懾,減少家庭暴力發生的頻次;也能夠在家庭暴力實際發生后,作為對施暴者進行懲戒的法律依據。這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公安機關在處理加害人尚不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時,往往以“家務事”不便插手的態度,不對加害人進行懲處的情況。
北京律師李瑩在2011年創辦了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這是一家專門從事婦女維權及推動性別平等的公益性機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李瑩表示,在家暴案中,婚姻關系本身就是一種控制,非婚親密關系沒有這一層制約,特別是分手或離異后的暴力,施暴方徹底喪失控制權,很可能造成更極端的施暴后果。
心理專家認為,家暴受害者除了因為害怕家庭破裂、愛面子等原因之外,還有更深層的心理問題,受害者在經受了多次的暴力之后,對反抗的放棄和無力感,導致他們只能選擇順從。此外,有些受害人經濟不獨立,導致人格上的依附。而文化習俗中把女性固定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和社會角色分工上,也潛移默化地塑造著女性對男性的依附定位。
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超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于2017年和2018年發布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離婚糾紛》內容,“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系”位列離婚原因的第二位。黃超表示,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的家庭暴力社會救濟依然不足。我國還沒有設立專門的社會救濟機構,家暴的社會救濟保護還需通過立法、行政等途徑繼續加強和提升。
“家暴案件應當引入心理疏導機制,引導女性朋友一方面保護自己、一方面智慧經營家庭。受害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在遭受家暴時根據現有的救濟途徑積極向所在單位、居委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救助,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向法院起訴及申請人身保護令等救濟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黃超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團體應當通過開展活動、媒體宣傳、公益講座等多途徑措施加強反家暴的宣傳教育,轉變傳統法律及“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遺留的消極影響。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芃芃]大家愛看